来源:宁波晚报
毛茸茸、软乎乎,粉耳朵、三瓣嘴——小兔子这般可爱的模样,任谁见了都想要上前摸一摸。然而,看似温顺的兔子,受惊后也会发起攻击。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名一岁多的幼童因逗弄店里的兔子,不幸被咬伤手指。法院最终判决,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当天,柯某带着年仅一岁多的儿子峻峻(化名)到菜市场买菜。走到鱼摊前时,柯某光顾着挑鱼,没注意身边的儿子已经迈着小短腿,跑到了旁边由彭某经营的生鲜兔肉店铺门口。店铺前的人行通道上,放置着装有兔子的笼子,笼子没做额外防护。年幼的峻峻出于好奇,伸手进笼子逗弄兔子。没等柯某反应过来,就传来了儿子撕心裂肺的哭声,峻峻的右手食指被兔子狠狠咬住,等把手指拿出来时,已经几乎被咬断。
事后,峻峻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十多天并接受右食指断指再植术,出院诊断为右食指不全离断伤。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柯某把兔子的主人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3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峻峻系不满2周岁的幼儿,对动物危险性缺乏任何认知能力。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全程看护幼儿,未尽法定监护职责,是致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彭某作为兔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将兔子放置在公共通行区域,未采取任何物理隔离措施或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放任危险源处于公众可随意接触的状态,管理疏漏明显,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经核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711.81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由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8013.54元;其余损失由柯某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低龄儿童对动物危险性缺乏基本认知,其对小动物的好奇心需要成年人的审慎看护予以守护,人身损害结果一旦发生,经济赔偿难以完全弥补身体伤痛与长期影响。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带领幼儿外出时,应当全程履行监护义务,严禁幼儿独自靠近、接触、逗弄各类动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当将活体动物饲养于安全区域,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对儿童的靠近行为及时劝阻。双方各尽其责,方能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 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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