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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普法: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还有上诉的机会吗

常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张智勇律师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和家属,都会在认罪认罚这个环节产生巨大困惑。不少人在监察调查、审查起诉阶段,顺着办案人员引导签下具结书,事后心里越想越不安:是不是签完这份材料,开庭时就不能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意见?一审判决下来,就算刑期、追缴范围明显超出预期,也没有上诉的途径?

很多当事人被片面观点误导,把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成与检察机关的约定,误以为签字之后再辩解、上诉就是违背承诺,会直接加重处罚。这种理解太过片面,也和法院、检察院日常办案尺度不符。

尤其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这类职务案件,涉案金额认定、罪名定性、资产追缴范围、自首坦白从轻幅度都存在大量争辩空间,就算签署过具结书,辩护与救济渠道也没有完全关闭。张智勇律师结合职务案件实务规则,分一审庭审、二审上诉两个阶段,把可实施的操作、潜藏的风险完整梳理清楚。

一、签署具结书不等于放弃一审全部辩护权利,法庭仍有合理辩解空间

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根深蒂固的误区,只要审查起诉阶段签字认可指控事实与量刑建议,开庭就只能全盘认可,不能提出任何不同看法。实际并非如此,具结书仅代表当事人签署阶段的自愿表态,不会剥夺庭审阶段法定的辩护权利。

1. 认可核心犯罪事实,仅对细节提出异议,从宽待遇一般保留

实务中绝大多数职务案件,当事人承认收钱、利用职权谋利等核心事实,仅对部分次要情节存在分歧,这类辩护完全可以正常开展。
比如涉案金额统计偏高、部分往来款项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而非受贿、自首坦白对应的从轻幅度未充分考量、涉案家庭财产追缴划分不合理、罚金标准过重,针对这类次要细节提出质证与辩论意见,只要不否认权钱交易核心事实,不影响认罪认罚认定,原有从宽待遇原则上不会撤销。

律师可围绕证据瑕疵、情节认定偏差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法官需要逐项核查说理,不会仅凭签署过具结书就直接忽略辩方合理疑点。

2. 有正当法定理由,可当庭撤回认罪认罚,开展无罪辩护

如果个别签署具结书时存在胁迫、诱导,当事人未完整读懂文件法律后果;或是后续调取新证据,足以推翻指控核心事实,庭审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当庭撤回此前认罪认罚承诺。

撤回之后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简化审理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全面核查证据事实,辩护人可正常发表无罪辩护观点。但也要客观看待相应影响:协商阶段约定的专项从宽幅度不再适用;法院仍会结合全案退赃、坦白等情节,综合考量从轻空间,并非撤回后必然无任何从轻情节。

3. 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但存在边界约束

即便当事人坚持认可具结书全部内容,辩护律师仍可独立针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发表罪轻层面的不同观点。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辨析场景:区分正常经营往来与权钱交易、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厘清违纪行为与刑事犯罪边界。

需要留意边界:当事人自愿认可整体构成犯罪时,律师仅针对事实细节、定性边界作罪轻辩解不受限制;若当事人坚持认罪,律师当庭单独提出无罪辩护,法庭会当庭核实被告人真实意愿,有可能影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

实务高频误区提醒

不要觉得签字后庭审辩护没有实际意义。不少职务案件最终下调认定金额、缩减追缴资产,都是一审阶段针对数额、财产划分持续提出合理辩解,法官结合完整证据作出调整。但无任何证据支撑、直接否认权钱交易等核心事实的全盘翻供,会直接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基础,量刑整体从重考量,得不偿失。

二、一审判决作出后,上诉权不受具结书限制,但要预判抗诉风险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已经认可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若法院最终判决超出协商区间、情节认定明显不合理,能否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这里给出明确结论:上诉是刑事诉讼法定权利,任何机关都不能以签署认罪认罚为由予以剥夺。即便此前达成量刑合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日上诉期内,均可提交上诉状启动二审

但职务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和普通刑事案件存在明显区别,最大变量是检察机关抗诉带来的量刑波动。

1. 上诉理由正当,抗诉风险偏低,二审全面纠错

结合职务案件审判尺度,具备以下情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全面核查事实与证据,检察机关一般不会轻易抗诉:
一是一审采纳的量刑建议为确定刑,最终判决刑期、罚金、追缴范围,明显超出具结书载明标准;
二是案件存在程序瑕疵,留置取证环节证据固定存疑、关键讯问未同步录音录像、庭审质证权利未充分保障;
三是出现新证据、新事实,能够证实涉案金额认定有误、存在重大立功、全额主动退赃等可大幅从轻的情节;
四是涉案财物划分存在重大错误,将配偶、子女合法家庭财产一并纳入追缴范围。

以上属于有实质依据的正当上诉,二审全面审查,在检察院未抗诉前提下,严格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会加重当事人刑罚。

2. 单纯主观认为量刑过重、无实质依据上诉,抗诉概率更高

若一审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当事人无新证据、无程序违法、无事实认定错误,仅单纯主观觉得刑期偏重提起上诉,实务中检察机关大概率会提出抗诉。
一旦启动抗诉,上诉不加刑保护规则不再适用,二审法院经审理若认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可撤销原判、取消认罪认罚对应的从宽幅度。需要补充:如果法院适用幅度量刑建议、在区间中线以上作出判决,当事人仅以量刑过重上诉,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抗诉。

3. 二审阶段仍有辩护空间,但从宽幅度有所区分

进入二审程序后的辩护重心,集中于纠正一审数额认定错误、划分赃款与合法财产边界、核查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遗漏;若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还能针对全部证据、事实再次完整开展辩护。

从宽尺度上,分两种情形区分:一审已经签署具结、二审仅维持原有认罪态度,不会重新协商签署具结书,可给予的从宽幅度明显低于一审;如果一审全程拒不认罪,二审首次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重新开展认罪协商。

三、不同诉讼阶段稳妥处理思路,规避不必要风险

1. 开庭前,不要仓促签署具结书

很多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急于获取从宽待遇,未逐项核对涉案总金额、罪名定性、涉案资产追缴清单、罚金数额便签字。等到开庭发现条款对自身不利,再想要辩解、撤回,会增加程序阻力。
签署前可由律师逐项核对全部文书内容,针对有争议的金额、财产认定,和检察机关充分沟通调整,尽量在起诉阶段化解分歧,减少庭审、二审阶段的被动局面。

2. 一审庭审,辩护立足客观证据,避免全盘否认核心事实

如果仅对部分金额、财产追缴范围存在异议,不用全盘否定认罪事实,依托客观证据提出意见,既能保留认罪认罚从宽基础,又能争取调整不利认定。没有实质证据支撑、直接否认核心权钱交易事实的翻供行为,会直接丧失从轻情节,推高整体量刑。

3. 判决后计划上诉,提前预判抗诉可能性

拿到判决书后先对比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类型,区分是确定刑还是幅度刑、判决是否超出协商范围。如果仅主观不满意刑期,无事实、程序、证据层面实质支撑,不建议盲目上诉;确实存在实体、程序错误的,整理完整证据材料后再提出上诉,降低抗诉风险。

认罪认罚具结书从来不是一份放弃全部救济渠道的保证书,仅代表当事人特定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表态。一审庭审中,针对数额、追缴、量刑等次要细节,依旧可开展罪轻辩护;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依法享有上诉救济权利。

但法定权利不代表可以随意行使,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无依据翻供、单纯因心理预期落差盲目上诉,都会带来实实在在的量刑风险。不管是庭审辩解,还是二审上诉,都要依托完整证据、客观事实作为支撑,兼顾法律底线与自身从轻情节,才能在现有诉讼框架内争取公允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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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