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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涵盖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洗钱、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名,彰显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
此次发布的案例各有侧重:漆某甲等六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及洗钱案,对跨境毒品犯罪实施全链条打击,主犯已被执行死刑;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针对利用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引诱未成年人吸食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姚某贩卖毒品案,明确居中联络、以“蹭吸”牟利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破除“帮忙不犯法”的错误认知。
荆州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为推进平安荆州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荆州法院发布3起打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目录
01漆某甲等六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及洗钱案
02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03姚某贩卖毒品案
典型案例一:漆某甲等六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及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漆某甲先后4次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并安排漆某乙、王某斌、岩某温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景洪市接收毒品后伺机在国内贩卖,以及在毒品入境后,安排李某明、张某全将毒品放于指定位置并贩卖后收取毒资。其间,张某全指使吴某涛帮助贩卖毒品,吴某涛指使黄某帮助联系毒品买家,最终由漆某乙收取上述毒资后将其存入银行账户,再经由漆某甲提供的某百货店、某超市的收款账户兑换成现金。经鉴定,漆某甲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约24612.563克,通过转账、支付结算的方式洗钱58.17万元。
裁判结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漆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鉴于其涉案毒品数量大,多次走私、贩卖、运输,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其判处死刑;漆某乙作用小于漆某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某明、张某全判处无期徒刑;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吴某涛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漆某甲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省高院二审、最高院复核,核准对漆某甲的死刑判决。目前,漆某甲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重惩处”与全链条打击的坚定立场。严厉打击毒品走私入境是防止毒品运输、贩卖等衍生行为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对于走私次数多、走私数量大、作用地位突出、长期隐匿在境外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但对于受人指使、作用较小的行为人,也要注重“数量+情节”的辩证性评价以及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性评价,以真正实现罚当其罪、宽严相济。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同步追诉洗钱犯罪,斩断毒品犯罪资金链条,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也实现了量刑梯次的合理配置,既起到打击犯罪之目的,也彰显法律的教化、挽救之功能。
典型案例二: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江陵县某酒店客房内,容留李某甲、吴某某(男,17岁)、李某乙(男,16岁)吸食含有异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烟弹。
裁判结果
江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其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隐蔽性强,危害极大。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含有异丙帕酯、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烟弹作为毒品载体,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和迷惑性。此类新型毒品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害尤为严重,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容留他人吸毒不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更是滋生犯罪的温床。江陵县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毒这一恶劣情节,坚持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释放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殊保护的强烈信号。
典型案例三:姚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姚某多次向王某杨、毛某民、高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赚取差价或与购毒者共同吸食(蹭吸)的方式变相牟利。其中,2023年4月20日,姚某收取王某杨微信毒资700元后,向孔某转账500元购得毒品并交付王某杨,获利200元。2023年9月28日及2024年2月8日,姚某两次收取毛某民微信毒资各1000元,购得毒品后与毛某民共同吸食。2024年2月20日,姚某经袁某熙居间联络,收取高某毒资3000元,后向严某转账2500元购得毒品,经由袁某熙转交高某吸食,姚某从中获利500元。2024年5月2日,姚某再次收取高某微信毒资2000元,将毒品交付高某、刘某等人。
裁判结果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姚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姚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贩卖毒品罪不以营利为构成要件。姚某明知他人有购毒需求,利用自己掌握的毒品来源,居中联络并亲自参与毒品流转,虽未将毒品买卖双方直接介绍到一起,但实质上促成毒品交易和流通,且以“蹭吸”为目的变相牟利,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居间人是连接毒品上家与吸毒人员、下线购毒者的中间桥梁,严惩此类犯罪有助于破除“帮忙牵线不犯法”的错误认知,强化社会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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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黄伟欣
责编:王璇/编审:王媛/监制:邱智军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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