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宠物手术用的麻醉剂
转头就变成“上头电子烟”?
“合法上头”“飞行快感”
看似“新潮”的消遣方式
却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隐形杀手
(图片由AI生成)
2026年7月1日
替来他明等16种物质
正式被纳入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吸食、滥用含该类成分的物品
均属于吸毒违法行为
近日,柯桥公安
查处多起
吸食、贩卖替来他明案
↓↓↓
案例一
7月10日,安昌派出所接到上级线索,称辖区内一男子疑似非法贩卖、吸食替来他明,警方第一时间将违法犯罪人员洪某抓获。
经查,2026年6月起,洪某在他人的介绍和唆使下,在明知替来他明已被国家列管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多次从上家处购入含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烟油,并自行购买工具灌装成80余个烟弹用于售卖和吸食,累计非法获利两万余元。
目前,洪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6月28日,漓渚派出所接到线索,称徐某在辖区某地下车库有吸毒嫌疑。次日,副所长童丁琛带队将其抓获,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尿液检测,徐某的结果呈替来他明阳性。徐某供述,因平时压力较大,在网上刷到相关视频后产生尝试念头,于28日晚通过网络联系卖家,当面购买了一颗含替来他明成分的烟弹,随后在小区地下车库吸食。
鉴于徐某系初次吸食且认错态度较好,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6月25日,湖塘派出所副所长沈超越在辖区某小区抓获吸毒嫌疑人员程某。经审讯,程某对吸食含替来他明成分电子烟的事实供认不讳,其生物检测结果也呈替来他明阳性。
据程某交代,他出于好奇、寻求刺激,通过添加微信联系“上头电子烟”卖家,于2026年5月首次购买一颗烟弹,在小区绿化带吸食后出现恍惚、手抖等症状;6月为寻求刺激再次购买烟弹,并在出租车上吸食。
经民警教育,程某认识到“上头电子烟”的实际成分和吸食危害。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什么是替来他明?
替来他明原本是一种兽用麻醉剂,因其药理作用与氯胺酮(俗称“K粉”)高度相似,具有较强的镇痛和致幻效果,被不法分子非法添加到电子烟油中。滥用后会导致幻觉、意识错乱,甚至引发抽搐惊厥,严重损伤大脑神经,并可能诱发暴力犯罪。
警方提醒
任何纳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管制的物质,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