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
1.在实现一笔千万元债权的执行案中,湖北省西陵区法院(见上图)不仅未按《最高法意见》优先处置方便执行的无抵押财产,反而处置有抵押财产,此处置选择存疑。
2. 该院甚至还把浙江案外人(顺建公司)的巨额资产错误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债务,其中一执行法官却说“是个误会”。
3. 同时,在给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中又错将案外人与债务人一并列入被执行人,但发送此法律文书的负责人却宽慰地对案外人说“你不用管,不用报告财产”。
4. 案外人曾按法院通知要求提出优先购买权确认申请及其他执行异议,但均未获西陵区法院的实质审查。为此,宜昌市中院及湖北省高院都认定:西陵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瑕疵。
文 / 尹孝陈 谢林丝
编辑 /启文 blbl2025@163.com
导读
2026年1月5日凌晨5时,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跨省抵达温州市,对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建公司)承租的“1290号地块”实施强制清场(如下图)。这家经营22年、曾年产值突破2亿元、累计纳税超5000万元的“明星企业”,其价值超千万元的生产设备设施被破坏性拆除,100余名员工面临失业。
这场强拆的源头,是一笔千万元债权的司法执行。2015年,自然人王成胜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对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吉集团)的1000万元债权,同年9月向西陵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陵区法院随即查封了顺吉集团名下位于永嘉县瓯北堡二村的五宗工业用地,成为首封法院。而这五宗土地就包括顺建公司自2004年起承租、投入超3000万元建成二条混凝土生产线的1290号地块。
顺建公司原本可按租赁合同约定,享有1290号地块优先购买权。但西陵区法院却将这一地块打包到另四宗土地中整体拍卖,评估价即刻从原先2100万元(单宗)飙升至2.4亿元(五宗),顺建公司由此无法提供这笔上亿元的巨额资金,被挡在了优先购买1290号地块的门外。
而令人费解的是,西陵区法院为何会对2.4亿元、超过5宗土地查封、拍卖呢?白鹿新闻掌握的一份查封清单显示,西陵区法院另外还查封了顺吉集团名下至少3宗无抵押土地、一项无抵押在建工程和一座矿产采矿权,其总价值明显远超王成胜的一千万元债权。然而,西陵区法院最终放弃了无抵押资产的拍卖,径行对其中有抵押的五宗土地进行了打包拍卖。
其原因藏在一份永嘉县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中。2019年10月,永嘉县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纪要明确载明此次处置的目的是化解担保圈风险。这份纪要也被西陵区法院写进了执行法律文书当中,作为执行依据。由此,这场拍卖的核心目的由最初千万元债权的实现转为化解顺吉集团的担保圈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在化解担保圈风险过程中,永嘉县政府曾把顺建公司的安置问题考虑进去,纪要第六条明确“建议带租拍卖”。然而,西陵区法院却舍弃了第六条建议,仅选择采纳了第四条“整宗拍卖”的建议。至此,顺建公司被彻底排挤在外,既无法优先购买承租地块,又不能继续租赁生存。
白鹿新闻注意到,顺建公司曾按法院的通知要求提出了优先购买权确认申请及其他执行异议,但均未获西陵区法院的实质审查。宜昌市中院及湖北省高院由此均认定西陵区法院存在执行程序瑕疵,其中省高院在裁定中记载:“西陵区法院于2020年8月启动第一次评估拍卖时,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顺建公司请求确认有优先购买权后,西陵区法院未对该公司的请求予以审查,执行程序存在瑕疵。”
由于混凝土企业的特殊性,顺建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厂房都根植于土地上,在法律层面被称为土地添附,搬不走,卖不掉。为此,顺建公司在优先购买权落空的同时又提出,与承租土地形成添附的近4000平方米厂房等建筑应当随土地一并拍卖处置来挽回损失。但蹊跷的是,西陵区法院在径行拍卖土地的同时,只将顺建公司名下1620平方米生产用房等建筑(评估价值32万元)当成临时建筑一并纳入顺吉集团资产进行评估拍卖,用于清偿顺吉集团债务。
“我们公司此前曾三次书面告知西陵区法院,地上的所有资产都是顺建公司的合法财产,不是顺吉集团的被执行财产。”在顺建公司负责人黄陈忠看来,这其中的1620平方米建筑物被当成被执行人资产进行拍卖处置,是西陵区法院错误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导致的。西陵区法院一经办法官事后面对黄陈忠及随行白鹿新闻的电话质问时回应:“(这)是个误会,当时没有实地查看搞清楚,加上疫情影响,造成了这个误会,但32万元拍卖款肯定会还给你。”当时,这1620平方米临时建筑是依据民法典第356条“房地一体”规定依法一并拍卖,而同一地块上其他添附资产不予一并拍卖。
针对同一地块上的不同添附资产,西陵区法院在适用“房地一体”原则时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法学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添附的规定很明确,因附合产生的物应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原则确定归属,所以顺建公司的资产已与土地形成附合关系,理应随该土地一并处置,显然西陵区法院的做法引发了对法律适用一致性的疑问。
白鹿新闻调查发现,西陵区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也不具备评估专用生产设备的资质,这意味着法院从一开始就没有将这些资产列入拍卖计划,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西陵区法院还错发了《报告财产令》(如下图),将案外人顺建公司与顺吉集团、施顺吉、金晓连等债务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黄陈忠对此感到困惑:顺吉集团和王成胜有债务纠纷没错,但顺建公司何时成了王成胜的债务人?
最终,这场由千万债权撬动的2.4亿元跨省土地司法拍卖,完成了顺吉集团债务清偿,化解了当地担保圈风险。而在多方共赢中,顺建公司作为案外人却遭受沉重打击,其被司法强拆后向宜昌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目前案件已立案审查当中。
【1】区法院涉嫌超标查封
这起土地拍卖事件的源头,是王成胜与顺吉集团关联人之间的1000万元债权转让纠纷。而支撑整个执行程序的核心法律文书,是西陵区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调解书(如下图)。
白鹿新闻掌握的信息显示,该笔1000万元债权的原债权人为魏朱云。工商信息表明,魏朱云系顺吉集团第五工程(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49%的股东。该公司控股股东为顺吉集团,持股比例51%,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宜昌市西陵区。债务人金晓莲,系顺吉集团实际控制人施顺吉的儿媳。
根据调解书载明的内容,2015年,王成胜与金晓莲、施顺吉、顺吉集团及魏朱云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魏朱云将其对金晓莲的债权转让给王成胜,金晓莲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施顺吉、顺吉集团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8月30日,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同年9月17日,王成胜向西陵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西陵法院次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55万元(包含60万元律师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白鹿新闻实地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王成胜的身份地址为宜昌市肖家巷62-206号。该地址在多个常用地图软件上标注为“法院宿舍”,现场也悬挂着“法院宿舍”的提示牌(如下图),距离西陵法院约2公里,距离宜昌中院约6公里。顺建公司由此“怀疑王成胜与顺吉集团之间的这笔一千万元债权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但苦于目前尚未找到充分证据证实,只能存疑,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2015年11月12日,西陵法院向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了对顺吉集团名下五宗工业用地的查封登记手续,成为该五宗土地的“首封法院”,取得了案涉土地的优先处置权。
这五宗土地中,3宗于2007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2宗于2013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就包括顺建公司承租的1290号地块。根据顺吉集团(甲方)与顺建公司(乙方)早前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显示,双方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发展需要,甲方同意将该土地(1290号地块)优先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转让给顺建公司(如下图)”,“租期为10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
白鹿新闻注意到,这五宗土地在查封时全部设有银行抵押。其中2007年办理的3宗土地分别抵押给招商银行温州国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嘉支行,2013年办理的2宗土地抵押给华夏银行温州分行。王成胜仅为普通债权人,并非抵押权人,其债权在资产处置分配顺序中,需在银行抵押债权全额受偿后,才能从剩余拍卖款中获得清偿。
白鹿新闻调查发现,西陵区法院在处置王成胜1000万元债权的执行案中,查封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五宗土地。白鹿新闻掌握的一份《顺吉集团被西陵法院查封资产信息清单》和《评估、拍卖财产清单》(如下图)均显示,西陵法院在查封阶段还将三块无抵押土地和一项面积48795.1平方米的无抵押在建工程,以及一座0.121671平方公里、情况不详的凝灰岩矿采矿权一并纳入查封范围。
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给西陵区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该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权限系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查,该采矿许可证已按你院(2017)鄂0502执恢197号之二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冻结,冻结期三年(如下图)。”温州一矿产老板向白鹿新闻透露,仅这项采矿权的业内评估价值就超一亿元,足以覆盖王成胜1000万元债权及执行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财产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时应选择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顺建公司对此质疑,“在有足额无抵押资产可覆盖债权的情况下,西陵区法院最终未处置这批无抵押资产,转而将设有抵押权的1290号地块连同其他四宗土地合并打包拍卖,其处置选择存疑。”
白鹿新闻为此采访了一些法学专家,他们普遍认为西陵区法院在此案中涉嫌超标查封。“西陵法院既查封了有抵押的五宗土地,又查封了无抵押的3宗土地及1项无抵押在建工程,总查封资产价值远超王成胜1000万元债权本金或1200万元执行裁定标的所对应的清偿需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犯罪预防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范辰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案中,西陵法院查封范围内的3宗无抵押土地及1项无抵押在建工程价值已足以单独覆盖1200万元执行标的,却未选择方便处置的该批无抵押资产,转而将设有抵押权的五宗土地合并打包拍卖,西陵区法院由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存在超标查封的现象。
完成首轮查封后,西陵区法院的执行程序进入了停滞状态。2016年7月7日,王成胜与顺吉集团、永嘉锦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同年7月18日,王成胜向西陵区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从此时起直至2019年9月,三年多的时间里,西陵法院对已查封的五宗土地及其他资产,既未启动资产评估,也未发布拍卖公告,执行程序处于停滞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陵法院执行程序停滞期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曾于2018年1月发布公告、作出执行裁定,拟对顺建公司承租的1290号地块单独启动拍卖程序。鹿城区法院(2017)浙0302执9713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载明:“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永嘉县东瓯街道堡二村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嘉国用(2013)第03-01290号(即1290号地块)的房产。”(如下图)这一事实后来成为顺建公司主张1290号地块具备独立拍卖条件的重要依据。
但鹿城区法院的拍卖程序最终因西陵区法院的首封处置权未移交,未能如期推进。直至2019年11月永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出台后,停滞的执行程序才重新启动,王成胜向西陵法院申请启动五宗土地的打包拍卖程序。
【2】政府会议纪要成为司法拍卖依据
2019年11月28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9〕182号《关于顺吉集团金融风险处置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如下图)。这份纪要直接推动了停滞三年的执行程序重新启动,也为五宗土地的司法拍卖定下了核心规则。
白鹿新闻获得的这份会议纪要显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由时任永嘉县委常委、副县长王高博主持。参会方包括县府办、县法院、县委政法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办、县信访局、瓯北街道等近20个核心部门。值得关注的是,顺吉集团相关人员施顺吉、金晓连也列席了会议。
会议召开的核心目的,纪要中表述得非常清楚:“有效平稳化解该担保圈”“依法快速处置资产,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会议纪要共列七条内容,其中与顺建公司直接相关的是第四条和第六条(如下图)。
纪要第四条约定:“同意顺吉集团名下瓯北堡二村土地43亩以整宗土地拍卖,并以在建工程形式进行交易。”同时配套了多项增值政策:允许已建成楼宇分层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自由转让;允许已建成的17层楼宇“退二进三”转为商业性质,按公寓式酒店使用;未建设用地允许建设重工业厂房并分层分割转让。这些配套政策无疑增加了标的物对竞买人的吸引力。
纪要第六条则以独立条款明确约定:“现有顺建公司租赁在顺吉堡二村地块,建议在该地块拍卖处置时实行带租拍卖。”
白鹿新闻注意到,这份会议纪要中,对顺建公司的处理使用了“建议”一词,而对整宗打包拍卖的表述则是“同意”。正是这种措辞上的差异,为后续司法拍卖中“选择性采纳”埋下了伏笔。
顺建公司负责人黄陈忠在接受白鹿新闻采访时提出,顺建公司作为土地承租人,是土地拍卖的利害关系人,但县政府召开此次会议时并未通知顺建公司列席。他认为,“这个会议,不单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涉司法活动,在程序上还存在违规的情况。尤其在同一个城市的不同企业,我们都深受影响,但当地政府却以两种不同的待遇分别对待我们。”
黄陈忠质疑的依据在纪要中得到了体现。纪要中的第一、第二条载明:“建议县法院要将顺吉集团董事长施顺吉个人所有的双塔路房产的拍卖处置余款依法划给房产首封的西陵区法院”;“建议相关法院对顺吉集团担保企业永嘉锦泰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顺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家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两家企业暂不查封其账户及资产,解除已经被冻结的账户及公司黑名单,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确保担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行”(如下图)。
后来的司法拍卖进程,也确实证实了黄陈忠的这种担忧。西陵区法院对会议纪要内容采取了选择性采纳:采纳了第四条“整宗打包拍卖”的建议,但回避了第六条“带租拍卖”的建议。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引用了纪要第四条及配套增值政策作为拍卖标的的核心亮点,但对第六条未予提及。
针对这份会议纪要,顺建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无效。顺建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会议纪要第四条确定的五宗打包拍卖规则,实质性剥夺了其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会议纪要作出前,未听取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顺建公司的陈述申辩,程序存在瑕疵。”
温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5)浙03行初558号行政裁定书显示:“涉案会议纪要有关‘同意顺吉集团名下瓯北堡二村土地43亩以整宗土地拍卖,并以在建工程形式进行交易’内容并非对案涉土地的拍卖决定,且原告于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等异议未获支持,原告主张执行法院将涉案会议纪要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亦缺乏事实根据。因此,涉案会议纪要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有关案涉会议纪要合法性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评判。”(如下图)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了顺建公司的诉求。这意味着,顺建公司试图从源头上否定“打包拍卖”规则的诉讼路径,未能获得司法支持。
宜春学院法学院邹建辉副教授认为,西陵法院这一路径选择的背后,是2019年永嘉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将本次执行目的确定为化解担保圈风险,王成胜1000万元债权的实现已不再是核心目标。正是在以化解担保圈风险为导向的统筹处置框架下,西陵法院突破超标查封比例原则,将顺建公司承租的1290号地块连同其他四宗抵押土地合并打包拍卖。
【3】两审法院裁定执行程序存瑕疵
2022年4月,西陵法院对顺吉集团名下五宗工业用地启动重新拍卖程序,将五宗土地合并打包为一个标的整体处置,评估价为24086.892万元,竞拍保证金高达2000万元。拍卖公告显示,整宗打包的43亩工业用地附带永嘉县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产权分割、“退二进三”、未建设用地可建重工业厂房并分层转让等配套政策红利,对有意在瓯北布局产业载体的本地企业具备较强吸引力。
最终,温州汇高泵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高公司)以略高于评估价的24269.51万元优势溢价竞得(如下图)。这标志着包含1290号地块在内的上述五宗土地正式易主。
据了解,本次合并拍卖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五宗土地打包拍卖的执行方式,直接限制了顺建公司参加竞买,从而导致了顺建公司无法就其承租的1290号地块通过单独行使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使用权。
白鹿新闻走访现场发现,从物理状态看,1290号地块与其他四宗地块之间隔着甬台温铁路(如下图),各自有独立的围墙和出入口,物理上相互独立。从权属状态看,包括1290号地块在内的五宗土地各有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从处置历史看,鹿城区法院曾于2018年裁定拟单独对1290号地块启动拍卖程序,证明该地块具备单独处置的条件。
那么,西陵区法院将五宗土地合并拍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合并拍卖的适用情形主要是财产‘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法律界人士指出,五宗土地具备独立权证、物理上可分,且评估报告已分别计算出每宗土地的价值,分别拍卖并不会严重减损整体价值。
西陵区法院在相关裁定中解释,合并拍卖的执行依据是永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如下图)。“但问题在于,政府会议纪要是否足以构成法院突破法定合并拍卖条件的正当理由?尤其是在顺建公司已三次明确书面提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申请的情况下。”黄陈忠说。
白鹿新闻查阅顺建公司提供的执行卷宗发现,早前2020年2月5日,顺建公司曾向西陵区法院提交了申请报告,报告中明确对西陵区法院的拍卖执行行为有异议,并要求西陵区法院保护其对该宗土地源自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及地上财产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存。
为此,西陵法院于2020年9月19日向顺建公司送达了《通知书》,告知将对案涉土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要求优先购买权人于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内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优先购买权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如下图)。
收到通知的第十日(9月29日),顺建公司向西陵区法院提交了《关于要求确保我司法权益的报告》及土地租赁合同、企业现状照片等证明材料(如下图),并明确要求确认其对承租土地的优先购买权。顺建公司在报告中同时指出,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全部属于该公司所有,请求法院在启动拍卖程序时将上述财产一并纳入评估拍卖处置。
然而,西陵区法院收到顺建公司的报告及优先购买权的关键证据材料后,却不予以审查确认,也不向顺建公司作出任何书面回复。
西陵区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宜昌市中院在随后的裁定书称,西陵区法院在异议审查中未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顺建公司,存在程序瑕疵(如下图左边)。而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执监72号裁定书中也作出明确认定:“西陵区法院于2020年8月启动第一次评估拍卖时,案涉土地租赁合同期限尚未届满,顺建公司请求确认有优先购买权后,西陵区法院未对该公司的请求予以审查,执行程序存在瑕疵。”(如下图右边)
这是两级法院的裁定中,两次明确指出西陵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对于顺建公司要求撤销拍卖的核心请求,湖北省高院却不予支持,理由是“优先购买权系保障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资格,西陵区法院根据永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将案涉土地与其他四块土地整体拍卖后,顺建公司也并未参加竞买”,“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并非本次司法拍卖处置的核心标的”。
“没有依法保障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法院来说可能只是一个程序瑕疵问题,但对于顺建公司来说却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问题。”黄陈忠告诉白鹿新闻,如果西陵法院第一次拍卖时,及时保障顺建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单独分开拍卖1290号地块,标的物价格只有2100万元,顺建公司就可以通过竞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企业就不需要腾退搬迁,就可以生存活下来,也就不会发生停工停产、矛盾纠纷、员工失业等一些列问题。”
【4】法院错拍案外人资产
白鹿新闻调查发现,西陵区法院在对1290号地块上不同类别的添附资产,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置方式。这是继“合并拍卖”之后的第二个核心争议点。
对于1290号地块上的1620平方米“临时建筑”,西陵区法院将其认定为土地附着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租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的规定,将其纳入拍卖范围。但湖北省高院事后已查明,该“临时建筑”的产权实际归属顺建公司,而非顺吉集团(如下图)。
然而,对于同在1290号地块上的顺建公司价值逾千万元建设的混凝土专业生产设备、设施等附着物,西陵区法院却未依据同样的“房地一体”原则进行评估和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添附的规定也明确指出:“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顺建公司建设的混凝土生产线、环保防尘设施、地下管网等,与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添附关系。”邹建辉副教授指出,按照第三百五十六条“房地一体”原则,这些添附资产应当随土地一并处置;按照第三百二十二条“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将这些与土地物理不可分的资产与土地分离处置,恰恰违背了“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精神。西陵区法院对同一块土地上的不同添附资产,选择性地适用“房地一体”原则,被质疑选择性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顺建公司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落空,承租土地上添附资产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及“发挥物的效用”原则应被一并处置的权利亦未被兑现,顺建公司由此被深深裹挟其中。
曾参与该案执行的西陵区法院一名相关负责人事后坦言:“当初,西陵区法院和永嘉县政府说好,政府给顺建公司安置迁建用地,所以法院才同意合并拍卖。但是后来政府没给地……最根本的问题就出在这个地方,地上的东西确实跟地连在一起,是不可搬迁的,这个大家也都认可了。(湖北)省高院的人也说了,西陵区法院这个事情做得不漂亮,地上一堆东西都没处理好,就把它拍卖掉了。”
该负责人同时承认,顺建公司当时提交了优先购买权材料,但承办法官宋林未予确认也未答复,“这个确实是个瑕疵,材料都交了,总要给个东西回复”。他透露,就合并拍卖本身也曾有疑惑,“这个地块在铁路一侧,有独立土地证,合并有没有法律基础依据确实是个问题”,但他同时认为该案程序瑕疵尚未达到撤销拍卖的程度。
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执监72号裁定书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应:“顺建公司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系无证建筑,西陵区法院根据现场勘验及查明事实,将面积为1620.2平方米的厂房及平房纳入拍卖范围并与案涉土地一并处置,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对顺建公司搭建的其他临时建筑及添置的生产设备,该院并未予以处置。(如下图)”这意味着,湖北省高院认为,法院未处置顺建公司的生产设备设施,恰恰说明法院没有“越权”处置案外人的财产。
但顺建公司现今的困境在于:生产设备设施既然未被处置,却因与土地物理添附而无法搬走;法院不将其纳入拍卖,汇高公司作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也没有为此支付对价补偿。顺建公司因此陷入了“搬不走、卖不掉”的死角。
【5】执行法官称“是个误会”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邹建辉表示,西陵区法院不按法定程序给利害关系人顺建公司送达《拍卖评估报告》,导致在资产处置中对1290号地块上认为“临时建筑”,最终把案外人资产错误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这是构成本案最突出的程序错误之一,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白鹿新闻调查核实到,根据温州瓯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向顺建公司出具的《构筑物评估明细表》,顺建公司混凝土厂实际存在的建筑物分为两类:一类是环保防尘设施钢架结构厂房,包括4号建筑物面积2339.89平方米、重置价269万余元和13号26米高建筑物面积423.05平方米、重置价134万余元,合计面积2762.94平方米、重置价403万余元;另一类是砖混结构,包括生产和管理用房等一层平房,即建筑物面积1125.61平方米、重置价约101万余元(如下图)。
从这份评估明细表可以看出,这批资产总实际面积为3888.55平方米,总重置价值为500多万元。但湖北省高院72号裁定书载明,西陵区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却将上述资产认定为临时建筑总面积1620.2平方米、估价32.404万元,并将其作为顺吉集团资产处置。这意味着,顺建公司实际面积近4000平方米、价值超500万元的环保防尘设施及生产和管理用房,在法院的评估拍卖中被错误地认定为1620平方米、价值仅32万元的“临时建筑”。
“西陵区法院不但把顺建公司的资产错卖了,而且在卖的时候还是低于实际面积少了2000多平方,并以极低价值拍卖。”黄陈忠认为,法院在评估拍卖的认定事实上明显存在错误,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可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拍卖之前,关于顺建公司混凝土厂的临时建筑、生产设施等全部资产,西陵区法院已经通过多次现场调查、审查材料报告等方式进行了确认,明确了1290号地块上全部资产所有权为顺建公司所有。
湖北省高院在(2025)鄂执监72号裁定书中也明确记载:“本院审查中经调查核实,顺吉集团书面认可案涉土地上临时建筑物及生产设备均属于顺建公司,双方对地上临时建筑物及生产设备的权属已经没有争议。”该裁定书还明确记载:“西陵区法院将建筑面积为1620.2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物作为顺吉集团名下的财产处置后,相应的变价款应返还给顺建公司。现西陵区法院已经将上述变价款用于清偿顺吉集团的债务,对于上述款项,顺建公司可要求返还。”(如下图)
这意味着,湖北高院裁定书已经明确记载了1620平方米是西陵法院错误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并且法院已经启动了拍卖款32万元回转程序。但截至发稿前,该回转程序尚未完成,顺建公司至今没有实际得到这32万元拍卖款。
关于上述1620平方米“临时建筑”被错误纳入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的问题,西陵区法院执行法官宋林在与顺建公司负责人黄陈忠的电话通话中作出了直接回应。宋林在电话中说,“(这)是个误会,当时没有去实地查看搞清楚,加上当时疫情影响没有实地查看,造成了这个误会,但是这个32万元拍卖款肯定会还给你的,已经在走回转程序。”
这句“是个误会”,成为西陵区法院对自己错误拍卖案外人财产行为的注脚。黄陈忠说,这一“误会”造成的后果却是实实在在的。“顺建公司价值500多万元的近4000平方米环保防尘设施厂房和生产管理用房等,被错误地以1620平方米、32万元的低价拍卖,且该拍卖款至今仍没有补偿给顺建公司。”
2026年5月,白鹿新闻随顺建公司负责人一同前往西陵区法院执行局沟通此事。该院执行局局长丁戎解释称,评估机构只有房地产评估资质,没有专业设备的评估资质,“所以对地下管网以及其他设备没办法评估,只能选取自己有能力评估的东西来做”。该评估机构是温州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它曾向西陵区法院出具的《补充说明》也证实自己没有相关专业设备的评估资质(如下图)。
丁戎还表示,当时选择评估机构时,“顺建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是利害关系人,那些程序全部都是顺吉集团在配合,顺吉集团到场去指认了哪些东西是他的,评估报告出来顺吉集团也认了”。
湖北省高院(2025)鄂执监72号裁定书显示:“本院认为,顺建公司多次提交书面报告,主张对案涉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设备享有所有权,但西陵区法院并未进行审查。现顺建公司再次提出异议,西陵区法院以顺建公司提出异议超过期限为由驳回该异议请求明显不当,宜昌中院在复议审查时也未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如下图)
这是湖北省高院裁定书中对西陵法院最直接的批评——“明显不当”。然而,即便如此,湖北高院仍然认为这不构成撤销拍卖的法定理由。
【6】政府迁建承诺落空
白鹿新闻注意到,早在司法拍卖程序重启之前,永嘉县政府相关部门就已经对顺建公司的迁建事宜作出了专项安排。
2021年8月23日,永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永发改综〔2021〕81号预审意见,同意顺建公司迁建至黄田街道,但未落实具体的土地位置(如下图)。黄陈忠说,顺建公司曾两次就此向永嘉县政府递交了申请报告,时任县长两次在报告上批示“县发改局帮助协调解决”。
于是,永嘉县发改局在2023年1月18日再次出具永发改综〔2023〕6号审核意见,明确了迁建项目选址黄田街道风屿工业区水门路两侧用地18.58亩,项目建设期一年,自2023年1月18日至2024年1月17日止(如下图)。
然而,这份审核意见出具后,迁建用地的审批流程却未能如期推进。西陵区法院在2024年4月向永嘉县政府发送的(2022)鄂0502执61号之九工作联系函中,明确载明了迁建审批受阻的具体情况:迁建用地“因土地规划用途等方面原因,县政府主要领导意见不一,未能获批通过”(如下图)。顺建公司按照县政府专题会议要求自行寻找的两块备选土地,一块被直接否决,另一块涉及土地性质变更,“县政府对能否获批无明确结论”。至此,顺建公司的迁建用地审批全面落空。
上述曾参与该案执行的西陵区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当初,西陵区法院和永嘉县政府说好,政府给顺建公司安置迁建用地,所以法院才同意合并拍卖。但是后来政府没给地,用地指标都给了高科技企业,认为混凝土企业不符合政策。湖北的法院隔那么远,也没办法对永嘉县政府做什么,只能协调,政府不理,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在迁建计划持续受阻的同时,顺建公司就承租地块上添附资产的补偿事宜,始终在与执行法院沟通协商。2025年9月10日,湖北高院、宜昌中院、西陵法院三级法院执行法官到顺建公司实地调查,并就添附资产补偿、企业腾退安置等事宜进行现场沟通。
2025年10月14日,湖北省高院专门召集黄陈忠和顺建公司律师进行沟通。黄陈忠称,法院明确向他们说明“西陵区法院的拍卖存在错误问题,但他们湖北法院没有办法解决浙江企业用地问题,建议顺建公司放弃解决企业用地问题,要求顺建公司通过补偿方式解决后续问题”,并要求顺建公司抓紧提交补偿损失情况。随后,西陵区法院也召集他们沟通,同样要求提交损失评估情况。
顺建公司按照上述两级法院的要求,分别提交了损失评估报告及补偿方案,详细列明了添附资产的投入金额、重置价格、停产停业损失、员工安置赔偿等损失情况。但在顺建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后,两级法院均未就补偿事宜作出进一步处理,也未就补偿金额进行进一步协商。相关补偿事宜就此搁置,直至强制清场发生,顺建公司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和安置方案。
西陵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丁戎对顺建公司负责人及随行的白鹿新闻表示,顺建公司现已腾空完毕,法院不再负责向顺建公司支付除32万元以外的补偿款,顺建公司的损失应另行民事起诉主张权利,“搬不走的物品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7】复议期内跨省强制清场
在安置补偿协商未果、迁建用地落空后,顺建公司只能在1290号地块上持续生产经营。
但买受人汇高公司却因拿不到竞买案涉土地1290号地块而坐不住了。企查查显示,汇高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于西陵区法院2020年11月首次启动案涉土地打包拍卖程序后一个月完成工商注册,后更名为温州汇高置业有限公司。
于是,2022年6月至8月期间,汇高公司曾三次向西陵区法院发函,提请法院启动强制执行腾空程序。西陵区法院复函建议汇高公司“寻求当地政府帮助,或采用一切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下图)。
为此,汇高公司就土地腾退事宜二次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顺建公司立即腾退案涉1290号地块,并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赔偿经济损失。永嘉县法院二次作出判决,驳回了汇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下图),认为相关事宜与西陵区法院正在推进的执行程序相关。
民事诉讼被驳回后,汇高公司多次采取私力手段。根据顺建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控告材料称:2023年11月21日,汇高公司股东带队在顺建公司厂区内大量倾倒垃圾,当日中午又驾驶大货车封堵企业大门,导致顺建公司生产被迫停工6至7小时;2024年3月24日,汇高公司又组织数十名人员封堵企业大门,拉起警戒线24小时把守,导致企业生产停滞20多小时;2024年6月5日起,汇高公司再次组织人员阻拦企业正常生产,并用挖掘机破坏生产厂区和设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20万元,企业被迫停工,已签订的上亿元供货合同被解约,经营性损失超1000万元。
针对汇高公司的上述行为,顺建公司在2024年6月23日向永嘉县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但在温州市公安局的多次督促下,永嘉县公安局才于2025年6月27日正式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对顺建公司被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为由立案侦查(如下图)。
黄陈忠说,此后,顺建公司还曾多次催促永嘉公安抓紧侦查,并申请要求对顺建公司的损失进行评估,可永嘉公安都置之不理。
直到2026年3月11日,永嘉县公安局作出书面回复,称本案“定性疑难”,汇高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犯罪“存有很大疑问”,证据尚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仍需进一步侦查(如下图)。
但更令黄陈忠不可理喻的是,就在他收到警方回复不到一个月时间,汇高公司再次向永嘉县法院发动了第三次起诉,要求顺建公司赔偿土地占用费400多万元、腾退费30多万元。目前,永嘉县法院已立案,但未开庭。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永嘉公安对汇高刑事立案的同期,西陵区法院仍在继续推进强制腾退。
2025年10月13日,西陵区法院发布由院长李广盛签发的(2022)鄂0502执恢61号之一腾退公告,责令顺建公司及其他土地占用人七日内从1290号地块迁出。针对该腾退公告,顺建公司又向西陵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直到2025年12月31日该院才作出裁定驳回“不予受理”,并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向宜昌中院提出复议”。
但让黄陈忠没有想到的是,尚在复议上诉期内的2026年1月5日,西陵区法院竟然跨省对顺建公司在1290号地块上的生产设施等添附财产开展强制腾退,并持续到1月14日才结束。
白鹿新闻根据顺建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完整记录了强制清场前后的状况:强拆前,混凝土生产线完整矗立,厂区内配套设施显而易见;强拆后,混凝土生产线被全部拆除,地面仅留下设备基座拆除后的坑洞,厂区内所有设施均被拆除、搬移。(如下图)
白鹿新闻在被拆除设备的异地封存现场看到,罐体严重变形,扭曲的钢筋、零散的设备残骸散落在地,顺建公司因此生产经营全面停滞,无其他场地可恢复生产(如下图)。
“经破坏性拆除后,企业投入上千万元建设的生产设备等添附资产完全丧失使用价值,仅能按废铁处置。”黄陈忠表示,2000多万元的混凝土运输车辆,因长期停放已无法正常使用,很多车辆车身大面积生锈。企业停工期间,仍需承担员工工资等各项费用,每月固定支出达数十万元。
而更令黄陈忠气愤的是,2026年4月24日,西陵法院作出了(2026)鄂0502执恢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顺建公司未领回的全部物品予以拍卖、变卖处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扣除搬迁、运输、保管、评估、拍卖、公告等全部必要费用。甚至,西陵区法院还把顺建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向顺建公司送达了《财产报告令》,要求顺建公司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如下图)。
顺建公司对此感到困惑:“顺建公司明明是案外人,怎么会莫名其妙地和顺吉集团、施顺吉、金晓连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哪里来的报告财产义务?”西陵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一名负责人解释称,该报告财产令系系统在案件恢复执行后自动生成并统一送达的全套文书,并非针对顺建公司的单独追责措施,顺建公司无需就此报告财产。
【8】检察监督申请已受理
白鹿新闻了解到,针对司法拍卖和执行程序中的相关问题,顺建公司先后多次向西陵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核心异议请求包括:撤销对1290号地块的拍卖行为;撤销执行裁定中将顺建公司资产归汇高公司所有的内容;撤销限期腾退通知书;撤销停电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行为。
2024年9月5日,西陵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鄂05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顺建公司的全部异议请求。裁定书载明:“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拍卖成交前,顺建公司并未就查封财产的权属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即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主张该土地使用权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异议人顺建公司未在拍卖公告期限内向西陵法院提交证明主张优先购买权,亦未在拍卖日前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案涉司法拍卖行为程序合法,不具有法定撤销拍卖的情形”;“顺建公司租赁期限已届满,应当将其占有的财产移交给买受人,西陵区法院已给予顺建公司充足的时间,对其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顺建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院申请复议。2024年11月27日,宜昌市中院作出(2024)鄂05执复62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宜昌中院裁定认为:“2022年4月重新拍卖时,因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已经依法终止,顺建公司已不是案涉土地的承租人,对该土地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执行法院并未侵害顺建公司优先购买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西陵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拍卖并无不当”;“顺建公司现主张拍卖行为应撤销的理由是案涉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设备属其所有,但执行法院只是将该地块上的临时建筑物一并予以拍卖,并未处置其生产设备,且对地上建筑物一并处置只涉及该部分处置价款的分配问题,并不影响拍卖的效力”。
顺建公司继而向湖北高院提起执行监督申诉。2025年12月17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25)鄂执监72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诉请求。这是三级法院中级别最高的裁定,也是最后一次司法救济途径的终结。
值得注意的是,西陵区法院无故剥夺顺建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为,湖北省高院在这份裁定书中仅认定,西陵区法院执行程序存在“瑕疵”,但这一“瑕疵”尚不足以撤销拍卖。理由包括:优先购买权并不必然适用于土地拍卖;顺建公司在整体拍卖后并未参加竞买;顺建公司可以另行寻求救济途径要求赔偿损失。
湖北省高院在裁定书中还指出:“因顺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案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撤销拍卖的法定情形,且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也并非本次司法拍卖处置的核心标的,顺建公司要求撤销司法拍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会议纪要问题,湖北高院在裁定书中也作出了回应:“西陵区法院根据永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内容将案涉土地与其他四块土地整体拍卖后,顺建公司也并未参加竞买。”这一表述间接认可了西陵区法院依据政府会议纪要作出合并拍卖决定的合法性。
三级法院救济程序终结后,2026年1月29日,顺建公司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执行检察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对宜昌中院(2024)鄂05执复62号执行裁定、西陵法院(2024)鄂0502执异42号执行裁定进行监督,撤销上述裁定,纠正西陵法院的相关执行行为。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26年3月31日出具鄂宜检控民执受〔2026〕48号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如下图)。截至发稿时,该案的审查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强制执行与执行衍生诉讼专家付雪薇就此案接受白鹿新闻采访时表示,本案在执行财产的处置方式和程序上,集中暴露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关于财产合并拍卖的合法性,付雪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合并拍卖仅适用于财产“使用上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五宗土地具备独立权证、物理上可分,且已分别完成价值评估,分别拍卖不会严重减损价值。在此情况下,处置法院坚持将五宗土地打包拍卖,其法律依据存疑,其直接后果是实质性剥夺了案涉特定地块承租人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并限制了其参加竞买该承租地块的能力。
关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落实,付雪薇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人民法院在选择执行财产时,应遵循“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优先原则。本案处置法院明知地上有合法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却不采纳地方政府“带租拍卖”以维持企业经营的可行性建议,最终导致一家与被执行债务无关、贡献税收较大的实体民营企业陷入绝境。据了解,顺建公司连续多年被永嘉县人民政府评为“明星企业”和“巨龙企业”,其控股子公司还被温州市人民政府评为“百佳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
关于执行效率与处置权移送机制,付雪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首封超过60日且首封法院未启动实质性处置时,可商请移送处置权。本案中,处置法院作为普通债权首封法院,在2015年查封后执行程序长期停滞和自身债权清偿顺位显著靠后的情况下,仍投入大量司法资源主导处置设有高额优先抵押权的资产,值得深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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