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一带一路”组织创始董事亚西鲁·拉纳拉贾7月21日在《中国日报》撰文称,十年前的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裁决”充斥着根本性法律缺陷,绝非反复渲染叙事所能掩盖。

文章认为,西方主流话语持续漠视该仲裁自始便存在的法律瑕疵。国际法不是地缘政治便利的工具,它仰赖对国家的同意、管辖权限制及条约设计等原则的严格遵守。无视这些原则,必将损害整个国际法律框架的公信力。

十年前的“仲裁”最显著的缺陷在于其公然无视国家同意原则。与国内司法体系中个人自动受法院管辖不同,国际裁判要求主权国家明确同意将争端提交法庭。自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之日起,中国便始终坚持不参与、不接受的政策,这不仅是政治上的抵制,更是对主权权利的捍卫。

在国际法下,一国不能被强制就其所明确拒绝仲裁的事项进入强制程序。仲裁庭在中国未同意的情况下推进,已驶入法律上的未知水域,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即国际机构可能凌驾于主权国家的明确反对之上。

文章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明确规定是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例外声明”条款。它允许缔约国自主选择将涉及海洋划界、军事活动、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争端等核心争端管辖权排除在外。

中国作为《条约》缔约国已于2006年正式明确对涉及上述三类争端不接受任何强制程序。这是行使《公约》明确允许的权利,以保护国家核心安全与主权利益。

中国与菲律宾南海争端的本质在于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鉴于《公约》无法就领土主权作出裁判,菲律宾的法律呈件便严格聚焦于海洋地物本身的法律地位。仲裁庭接受此框架,已然逾越法律边界——不先确定某一地物归哪国所有,便无从判定其海洋权利。仲裁庭对中国所占或主张的地物性质与权利作出裁决,实质上是在裁判主权与划界争端。这是司法越权,将仲裁庭的授权扩展至远超《公约》初衷的范围。

文章表示,“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另一重大缺陷,是其对中国历史性权利的无视。中国在南海的活动跨越数百年,涵盖国家实践、航行与经济活动,构成其历史性主张的基础。仲裁庭所谓的“裁定”表示“中国加入《公约》时,任何历史性权利即告消灭”。此解释引发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忧虑。

国际法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单一条约也不能抹去延续数世纪的既成实践。国际习惯法与条约法通常共存互补。仲裁庭裁定依据现代条约否定经长期国家实践积淀而成的既有历史性权利,采纳了对国际法的一种僵化且极具争议的解释,将区域历史背景弃置一旁。

文章强调,十年来,愈来愈多的国际法专家、学者与外交官对此“裁决”的长期影响表达了忧虑。通过司法越权、无视合法条约保留、未经国家同意即行推进,仲裁庭非但未能解决南海争端,反而使之更加复杂。

它确立了一个有问题的先例,损害了《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倘若第298条下的正式声明可以被无视,或双边领土争端可以通过精巧的重新包装被单方面强推至国际法庭,各国未来参与多边条约或诉诸国际司法机构的意愿势必受挫。

再多的联合声明协同发声或外交施压,也无法将一份法律上存有瑕疵且充满争议的“裁决”变成不容置疑的指令。对国际法律秩序的真正尊重,要求规则被一致且公正地适用,而非有选择地服务于地缘政治议程。南海复杂争端的解决,不会通过有缺陷的法律宣示实现,而只能通过基于相互尊重和历史现实的直接双边谈判加以推进。

(英文原文刊发于中国日报《智享汇》栏目:

https://www.chinadaily.com.cn/a/202607/21/WS6a5ed404a310986e2b46664f.html)

编辑:李薇 张曦 朱萍

来源:中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