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双新会”——新仲裁法实施与新司法解释适用专题沙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承办;无锡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协办;长沙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支持。沙龙旨在深入探讨新法新规实施后工程案件仲裁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及应对策略,汇聚行业智慧,为仲裁法律实务界与工程界提供前瞻性的专业指引。
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律师受邀出席圆桌会议,围绕挂靠主题并结合其担任首席仲裁员审理的一起投融资仲裁案件办案体会作了分享。
周月萍律师首先赞同之前分享的诸位专家就新建工司法解释(二)有关挂靠的专业观点,她分享的案件争议金额逾3亿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基础设施投融资合同(不涉及运营),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尚欠工程款、约定的投资回报及挂靠违法分包是否影响投融资合同效力与违约金。周律师指出,不涉及运营的投融资项目中投资人的利益通常分为两块:投资回报(为集团公司的投资公司所关注)和工程款(为集团公司的工程公司所关注)。施工部分也可能部分或全部交由其他主体完成。
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面临多重程序挑战:开庭前,案外人以“项目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加入仲裁,但因与双方无仲裁协议且申请人不同意,仲裁庭依法未予准许。被申请人则提出管辖异议、反请求,并申请中止审理,主张需等待案外人向法院提起的实际施工人诉讼工程款案判决结果。仲裁庭评议后认为,仲裁案审理的是投融资纠纷,施工环节仅为其中一部分,另案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案件涉及AB两个单项工程(道路与桥梁),其中B部分已经过中间审计,双方均认可无争议金额(逾1亿元)。申请人遂申请就该部分先行做出部分裁决,仲裁庭均予以了采纳,于2023年做出部分裁决。A部分由案外人实际施工,案外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在法院二审就实际施工人案做出生效判决后,仲裁庭就剩余请求做出最终裁决。
周律师总结道,仲裁庭并未因单项工程施工存在挂靠及违法分包问题而认定整个投融资合同无效,而是在做出部分裁决后,让申请人依据裁决早日执行,既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也为后续程序推进留下了灵活空间。
周月萍还分享到:这个案件即使放在今天的审理背景下,依据新仲裁法第68条: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涉及实体内容的做出部分裁决,仅涉及程序的做出中间裁决。结合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15条及最高法院同时公布的案例,明确规定可以就施工合同解除或无效合同中止后的退场及移交做出单独的判决,如诉求的金额中还包含需要启动鉴定才能确定的价款给付等内容,也可以就合同解除、退场和移交作出先行判决,如果是仲裁,也应当鼓励提倡作出先行裁决,此举有利于止损、减少社会资源在审理期间可能造成的无端浪费。另外,周月萍还延伸到,先行判决、先行裁决(有关价款的部分裁决、做出合同解除退场的中间裁决)不仅对于施工案件、投融资案件,即使对于股权合作案件、合作开发案件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周月萍表示个人非常认同崔新民老师的观点,即:仲裁与诉讼主要的区别不在于法律适用,而在于程序的灵活性,因此,仲裁员更应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从社会经济和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在不违背法律和仲裁规则的前提下,敢于运用程序创新,积极推动程序推进,为社会发展贡献仲裁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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