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夏天,一个叫翟曼霞的年轻女人被押上了刑场。她胸前挂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女流氓”三个字。一声枪响过后,她的生命停在了二十三岁。
事情得从那年夏天说起,翟曼霞穿着泳衣,在离家不远的一条河里游泳。那个年代,女人在公共场合穿泳衣下水,在很多人眼里是不可接受的。路过的行人看到后反应很大,有人捂着眼睛喊“伤风败俗”,还有人直接跑去报了案。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把翟曼霞带到了局里。在随后的调查审讯中,一个让办案人员都没想到的情况浮出水面,翟曼霞自己承认,她从十六岁开始谈恋爱,前后交往过十八个男朋友。其中跟十多个有过亲密关系。
单是“交往十八个男朋友”这一条,在当时已经足够被认定为流氓罪。
要理解这个判决,得先搞清楚1983年是个什么年份。
那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运动。在此之前,社会治安状况确实不好。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大量知识青年返城后找不到工作,社会上闲散人员增多。抢劫、盗窃、流氓滋事等案件频频发生。
1981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数量达到八十九万件。普通老百姓出门都提心吊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83年8月,中央部署了为期三年的第一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这次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包括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等几类犯罪。本着“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原则,大量案件在短时间内被快速审理、快速判决。
流氓罪在这轮严打中被放到了非常靠前的位置。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的定义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
到了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出台后,流氓罪的量刑大幅提高,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翟曼霞的案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审理的。她在公共场合穿泳衣游泳,被群众举报。审讯中又交代了交往多名男友的事实。
按当时的标准,这两条加在一起,足够给她定一个“流氓罪”。加上严打期间讲究“从快从重”,案件很快走完了程序。由公安、法院、检察三家共同审理后,翟曼霞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临刑前,行刑官问她还有什么话要说。翟曼霞说了一段在当时听来非常刺耳的话。她说性是自由的,是无罪的,是每一个人的权利。
她还说,自己这种行为现在看来也许是超前的,但几十年后人们肯定不会再这么看。
这段话传到外面之后,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在1983年,一个女人公开谈论“性自由”,本身就是一件离经叛道的事情。更不用说她还因为这个被判处了死刑。
回过头来看翟曼霞这个人。她出生在一个富裕家庭,十几岁的时候正赶上港台文化开始进入内地,她喜欢上了港风的打扮,烫波浪头、穿牛仔短裤、涂鲜艳的口红。
这在当时的大街上非常扎眼。别人都是素面朝天、穿着朴素的年代,她走在路上经常被人指指点点。但她不怎么在意这些,觉得穿衣打扮是自己的自由。
这种想法放在今天,大概没人会觉得有什么问题。大街上穿什么的都有,烫头染发、短裙短裤,再正常不过。谈恋爱交往过几个对象,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道德,也是个人私事。
但在四十多年前,性质完全不一样。
翟曼霞临死前说的那句话,在当时被人当成是死不悔改的狡辩。但她说“几十年后人们肯定不会再这么看”,这话现在回过头去看,确实说中了。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解成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几个具体的罪名。“交往多个男朋友”这种事情,早就不再是法律管的事情了。
当然,这不是说翟曼霞的案子当年判错了。法律有法律的逻辑,任何时代的司法判决都离不开它所在的那个社会环境。
1983年的中国刚从动荡中走出来,社会治安亟待整顿,老百姓对安稳日子的渴望比什么都强烈。在那样一个特殊时期,用重典治乱世,有它的现实考量。
但翟曼霞的案子确实留下了一些值得琢磨的东西。一个人因为私人生活方面的选择丢了性命,这个代价是不是太大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边界到底应该划在哪里?
时代在往前走,观念在变,法律也在变。翟曼霞当年那些被视为“惊世骇俗”的话,如今听来已经平淡无奇。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
翟曼霞死的时候才二十多岁。她大概不会想到,四十多年后,会有人重新提起她的名字,讨论她那句关于“性是无罪的”的话。她更不会想到,当年被认为大逆不道的那些想法,如今已经成了大多数人的常识。
而历史有时候就是这么讽刺。一个被判了死刑的“女流氓”,她临死前说的那句话,反而比判她死刑的那些法律条文活得还久。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