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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杜研究)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数额遵循“权利人实际损失(下称“权利人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下称“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下称“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递进式计算顺序。其中,赔偿计算路径的选择适用、不同种属作物的核算差异等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焦点。本文以北大法宝数据库收录(推荐)的88份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为样本(2020年至2026年7月),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规则进行系统梳理与实证分析,结合不同赔偿计算路径的适用频次、实际判赔效果,拆解农作物、果木、果蔬花卉等品类案件差异化的判赔思路,并从原被告双重视角提炼具备实操性的诉讼应对方案与抗辩要点,以期为种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与参考借鉴。
01
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规则的适用现状
以下基于88份样本判决,对各赔偿计算路径的适用频次与判赔效果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统计分析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情况、支持率及适用条件,以呈现当前司法实践中侵权赔偿规则的整体适用情况。
1. 四种赔偿计算路径的适用情况
本次研究的88份样本中,四种赔偿计算路径的适用情况与判赔金额,如下图1和图2所示:
由图1、图2可知,法定赔偿系适用最广的赔偿方式,占比达62.50%,但单案均值仅18.6万元,远低于其他赔偿路径。究其原因,农业生产具有隐蔽性,侵权规模难以量化,加之财务账簿多由侵权人单方控制,致使权利人在多数案件中面临举证困难,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从案件分布来看,55件法定赔偿案件广泛分布于农作物、果木、果蔬花卉等品类,未集中于某一特定品类;原告起诉金额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法定赔偿的适用与诉请金额的高低之间并无明显关联。法定赔偿路径虽以法官裁量权为主导,但权利人举证是否充分、侵权人是否存在妨碍举证行为等因素,仍对判赔金额具有实质性影响。总体而言,适用法定赔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就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完成举证,法院据此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获利与权利人损失两类路径适用比例相近,分别为19.32%和13.64%。侵权获利路径的单案均值高达443.36万元,远超其他路径,高额赔偿主要集中于叠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案件。其中,“NP01154”玉米亲本侵权案[1]中以2667万元获利基数叠加1倍惩罚性赔偿,单案判赔5334万元,占侵权获利路径判赔总额的70%以上,显著拉高了整体均值。权利人损失路径的单案均值亦超百万元(104.37万元),多适用于大面积种植侵权、损失规模可量化的纠纷。其中,“天山祥云”玫瑰侵权案[2]中以权利人损失360万元为基础判赔300万元,“万糯2000”系列5案均采用该路径,判赔区间为24万元至218万元不等。
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路径的适用以存在真实有效的品种许可合同及完整付费记录为前提,门槛较高,仅4件案件适用(占比4.55%),单案均值30.1万元。“利合228”玉米侵权案[3]中,二审法院参照权利人历史许可费最低单价2.5元/公斤的三倍,将赔偿额从一审的22.5万元改判为52.5万元,展示了该路径在高额赔偿中的潜力。
四类赔偿计算路径的裁量幅度差异明显:法定赔偿区间收窄于0.8万元至80万元之间,赔付能力最低;许可使用费倍数路径区间为14.08万元至52.5万元,整体赔付水平中等;权利人损失路径区间为24.6万元至300万元,跨度适中,能够覆盖中大额规模化制种侵权纠纷;侵权获利路径波动幅度最为悬殊,下限21万元、上限高达5334万元,高额判赔判例多集中在此类案件中。四类路径平均赔付金额梯度清晰:侵权获利(443.36万元)>权利人损失(104.37万元)>许可使用费(30.1万元)>法定赔偿(18.6万元)。
综合全部样本数据,法定赔偿虽为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广的判赔路径,但赔付力度最低;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路径举证门槛虽高,却是实现高额赔偿的主要选择。
2.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况
本次研究的88份样本中,有19件案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占比21.59%;法院最终支持的有13件,支持率为68.42%,详见下图3,支持率相对较高,这与农业安全审查有一定关系。
从法院支持理由来看,普遍以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手段隐蔽、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主要依据。具体而言,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①重复侵权或经品种权人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②以“白皮袋”等无标识包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侵权手段隐蔽,难以追溯来源;③套牌侵权、以其他品种名称对外销售授权品种;④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证据材料,构成举证妨碍;⑤种植或制种规模较大,侵权获利数额较高。
13件支持案件中,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的有8件,适用2倍的有3件,适用3倍的有2件。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的两案均涉及以“白皮袋”包装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两案均被判赔3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院对套牌侵权、危害农业安全生产行为的严厉制裁态度。
13件支持案件的判赔总额为6859.94万元,单案均值527.68万元。其中,“NP01154”玉米案以5334万元判赔独占总额的77.8%,显著拉高了整体均值。剔除该极端值后,其余12件案件的平均判赔额为127.16万元,主要集中于21万元至300万元区间,更具参考价值。
综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项法定要件:一是赔偿基数能够明确量化,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二是侵权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具体体现为侵权人主观故意突出、多采取白皮袋套牌等隐蔽侵权手段,同时侵权规模较大、侵权行为持续周期长等。本次样本中19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整体支持率达68.42%,也可反映一定的司法裁判导向: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种业侵权行为,法院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强化威慑效应,来切实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02
植物新品种案件中不同种属赔偿路径的选择
不同种属作物因生物学特性、繁殖方式、商业利用模式及市场价值的差异,在赔偿计算的具体规则上呈现出鲜明特点。以下按农作物、果木、果蔬花卉三大类,分别分析其裁判计算逻辑。
1. 农作物类
农作物类案件共55件,占样本总量的62.50%,涵盖玉米、小麦、水稻、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的主要领域。此类案件的赔偿计算以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为主要路径,其关键在于单位利润、损失计算方法、获利计算方法以及亲本贡献率的确定。
(1)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损失通常表现为因侵权所导致的种子销售量减少损失和价格侵蚀损失,计算公式为:权利人损失=侵权面积×亩产量×单位利润×侵权年度。
“万糯2000”玉米系列5案[4](见下图4)是权利人损失路径的标杆。该系列案件中,权利人通过提交侵权面积的行政执法记录或GPS测量数据、品种审定公告或农业部门出具的亩产量证明、财务审计报告或行业均价证明单位利润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据此全额支持其损失计算。
权利人损失赔偿路径的核心在于损失的可量化性。上述案例表明,法院对该路径的支持以权利人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为前提,主要包括:①侵权面积的固定证据(行政执法记录、GPS测量数据或公证取证记录);②亩产量或单位产量的证明(品种审定公告、农业部门出具的测产报告);③单位利润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行业均价证明或与案外人的合同约定);④侵权持续时间的证据,等等。
小结:权利人损失赔偿路径的举证门槛虽高,但一旦证据链完备,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损失计算的概率较高,优势显著。
(2)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
侵权获利路径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作为赔偿计算基数,其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获利=侵权种子销售量×每单位侵权种子利润×亲本贡献率×侵权年度。在权利人自身损失难以量化但侵权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案件中,侵权获利路径具有独特优势。
侵权获利路径的适用场景与权利人实际损失路径存在显著差异:权利人损失路径中被诉侵权种子即为授权品种本身,故不涉及贡献率折减;而侵权获利路径中,侵权人往往以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种,杂交种的利润并非全部归因于该亲本,故需通过亲本贡献率来合理确定授权品种在侵权获利中所占比重。从计算方式来看,侵权获利的确定方式可归为以下三类:
1)面积×亩产×利润×亲本贡献率×侵权年度
该类方式适用于侵权人从事规模化制种、生产数据较为清晰的案件。法院通过侵权制种面积、亩产量、单位利润、亲本贡献率及侵权年度的乘积计算侵权获利。其中,亲本贡献率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认定亲本贡献率时,参照了玉米种子行业关于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惯例: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品种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为3:3:4。在此基础上,法院根据母本品种权状态和侵权情节进行具体调整,形成了“母本品种权状态定基础,侵权情节轻重调幅度”的递进式认定逻辑。
亲本贡献率的认定基本遵循以下规则:
母本品种权状态是亲本贡献率认定的基础。若母本未证明受品种权保护,被侵权亲本的贡献率可达100%;若母本亦受品种权保护,则亲本贡献率通常为50%。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和举证妨碍都可能导致贡献率从高认定。
2)商品粮差价推算营业利润
在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的情况下,法院可通过被诉侵权种子售价扣除商品粮价格推算营业利润。该方法的逻辑在于:商品粮的单位销售价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同类作物的必要生产成本及期间费用,被诉侵权种子售价扣除商品粮价格后得出的差额,再适当上浮,即可作为侵权种子的营业利润。
“郑麦136”小麦案[5]中,二审以被诉侵权种子售价1.7元/斤扣除商品粮价格1.18元/斤,推算利润0.7元/斤,以30.8万斤销售量计算基数21.56万元。“齐黄34”大豆案[6]中,法院以商品粮价格推算利润2元/斤,以仓库储存量不低于10万斤为基数20万元。“吉宏6”水稻案[7]中,法院以售价6元/斤扣除商品粮1.31元/斤得利润4.7元/斤,年产量1万斤×5年得基数23.5万元。
3)依据侵权人公开的宣传资料合理推定
该类方式适用于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但通过公开宣传资料对外披露经营规模、服务范围、交易金额等信息的情形。法院可据此合理推定侵权获利,而不必要求权利人提供精确的会计数据。
“金粳818”水稻案[8]中,侵权人通过微信平台以“为农民自留种提供信息匹配”为名组织交易,法院结合其宣传资料(服务200万亩、超过4600多名大户、年交易额2亿元)合理推定侵权获利100万元以上,以100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300万元赔偿请求。
小结:从上述三类侵权获利确定方式来看,第一类"面积×亩产×利润×贡献率×侵权年度"为最主要的方式,适用于规模化制种的农作物案件,其中亲本贡献率认定是核心争议焦点;第二类"商品粮差价推算营业利润"主要适用于侵权人拒不提供账簿、但被诉侵权种子售价与商品粮价格均能查明的农作物案件;第三类"依据公开宣传资料合理推定"则适用于侵权人规模化经营但缺乏具体财务数据的案件。权利人应积极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账簿,被诉侵权人则应积极提供,避免因举证妨碍被从高认定。
2. 果木类
果木类案件共25件,占样本总量的28.4%,涵盖苹果、梨、猕猴桃、柑橘、枣、山楂、石榴等品种。司法实践中,果木类侵权数量不易精确量化、价格体系不透明、生命周期长导致损失难以分割计算,导致法定赔偿占比较高,并有其特殊的赔偿方式。果木类各路径的适用情况如下图5所示:
果木类案件的赔偿呈现“法定赔偿为主、其他路径为辅”的格局。法定赔偿占84%,裁量核心因素在于可量化的侵权规模证据,而侵权人自认的销售数量是最直接的裁量依据。其他路径(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柔性灭活/未来许可费)在特定情形下具有独特价值:侵权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销售并披露数据的,权利人可直接以此作为计算基础;已进入盛果期的侵权果树,被告可主动提出柔性灭活方案,以持续性许可使用费替代一次性赔偿和铲除处理,降低当期赔付压力。
3. 果蔬花卉类
果蔬花卉类案件共8件,占样本总量的9.09%,涵盖辣椒、番茄、玫瑰、蝴蝶兰、蓝莓等品种。该类案件呈现出与农作物、果木类显著不同的特征:品种市场价值波动大、价格体系不透明、侵权形态零散隐蔽、品种生命周期短。
法定赔偿适用占比50%,是该类案件的主流路径。法定赔偿判赔集中于6-15万元(“缤纷雪玉”蝴蝶兰15万元、“矩某紫水晶”蝴蝶兰12万元、“普拉布鲁1542”蓝莓6万元),整体赔付水平偏低。然而,少数案件通过诉前约定赔偿和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两条特殊路径实现了高额赔偿。“奥黛丽”辣椒案[9]中,双方诉前协议约定违约金200万元作为未来侵权赔偿的预先计算方法。法院认定意思自治有效,可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结合侵权人自认销售300万株,全额支持201万元。
“华美105”辣椒案[10]确立了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与侵权损害赔偿并审规则。被诉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的,临时费与侵权赔偿可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计算。该案参考权利人售价与侵权人售价差价,并结合侵权人自述“一年出10000多包”,酌情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45万元、侵权赔偿45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
综上,果蔬花卉类案件的赔偿呈现“法定赔偿为主、特殊路径为辅”的格局。法定赔偿占主导,但判赔普遍偏低,高额赔偿主要依赖于权利人损失、诉前约定赔偿和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等路径。权利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主张路径:对于无性繁殖多年生作物,可优先考虑权利人损失路径;对于存在首次侵权记录的,可通过协议锁定再次侵权赔偿标准;对于授权前已存在侵权行为的,应同时主张临时费与侵权赔偿。
03
实务维权策略
前述88份判决的实证分析不仅揭示了不同赔偿路径的适用规律,也深刻展现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种属差异化的裁判规则。基于此,以下从权利人维权的实务视角,提供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实操指引,以期助力种业企业与品种权人提升维权效能。
1. 诉前取证:分层收集与精准固定
证据是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由于不同植物种属的繁育特性与商业模式差异显著,诉前取证必须采取分层策略。
对于大田作物制种案件,维权核心在于夯实损害赔偿的计算基础。权利人应重点固定四类关键证据:一是权属证据,证明自身品种权稳定有效;二是种植面积证据,可通过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或农业农村部门的普查数据进行锁定;三是亩产利润证据,结合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或行业平均收益予以佐证;四是侵权主观恶意证据,如被告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发送过侵权警告函等。
对于果木类案件,因其多通过苗木销售渠道流通,应优先固定苗木销售证据。实务中,可通过公证购买获取销售单据,并特别注重收集侵权人在微信聊天、行业展会或宣传册中的“自认”证据(如自报销量、母本来源等),此类证据往往能在庭审中成为击穿被告抗辩的利器。对于无性繁殖的花卉(如玫瑰)类案件,鉴于其扦插繁育隐蔽且周期短,权利人需提前进入侵权基地,统计多年扦插繁育的规模与数量,形成连续的侵权证据链。此外,若面临初次侵权或侵权情节较轻的情形,权利人可策略性地与侵权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后续若再次侵权的赔偿标准或违约金,为未来可能的诉讼预先锁定高额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2. 诉讼请求:分层设计与全面覆盖
诉讼请求的设计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最终能获得的救济力度,需进行精细化、分层级的结构设计。
在基础诉求层面,必须明确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繁育、销售侵权繁殖材料,并诉请销毁库存的种子、苗木及母本,从源头上切断侵权物的商业流转。在赔偿主张层面,应遵循“实际损失/侵权获利优先,法定赔偿兜底”的逻辑。若前期取证扎实、财务数据完整,应优先选择按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计算赔偿基数,并同步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实现严厉制裁。若客观上难以获取被告完整财务账簿,则应及时退守主张法定赔偿。此时,必须在起诉状中完整列明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规模、品种商业价值、被告主观恶意等全部侵权情节,以此引导法官在法定赔偿上限内顶格裁量。
同时,维权成本不容忽视。所有公证费、测绘费、DNA鉴定费以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务必单独列明并附上正式票据,明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并承担,避免被法官在赔偿总额中笼统吸收而隐性降低获赔额。
3. 庭审策略:灵活运用举证妨碍规则
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被告隐匿证据是常态。由于制种台账、财务账簿等核心证据完全由被告内部掌握,权利人往往陷入举证困境。
为此,权利人在庭审中应灵活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当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交制种台账或财务账簿时,权利人应果断提交《举证妨碍申请书》。基于此规则,权利人可请求法院直接采信原告主张的产量、利润等数据,推定侵权规模巨大。更关键的是,应将被告拒不提交账簿的行为直接与“侵权情节严重”相挂钩,请求法院据此认定其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从而在举证劣势下实现维权利益的最大化。
主要结论与展望
通过88份生效判决对比可知,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形成清晰裁判分层:法定赔偿适用范围最广但赔付整体偏低,完整取证前提下的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路径更容易实现高额赔偿;惩罚性赔偿集中适用于粮食作物套牌、规模化长期制种等严重侵权行为。不同品类作物对应差异化核算规则,亲本贡献率、苗木销售自认、柔性灭活、诉前赔偿约定等特色规则,分别适配玉米亲本、果树、花卉各类纠纷。
育种企业投入数年甚至十余年时间、大量资金培育新品种,侵权方却以极低成本窃取创新成果,当前大量案件法定赔偿数额偏低,难以完全覆盖育种投入和维权成本,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结合种业振兴和强化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种业侵权赔偿力度:
一是对白皮袋套牌、大规模制种、重复侵权、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等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现有区间内适度提高赔偿基数与惩罚性赔偿倍数,充分体现惩罚威慑效果。
二是细化法定赔偿裁量量化标准,综合考量育种研发成本、品种市场价值、侵权规模、侵权持续年限、权利人全部维权开支等多重因素,改变小额赔偿集中的现状。
三是适度降低权利人举证门槛,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在权利人已提交初步侵权证据时,对侵权方拒不配合举证的行为,法院应从高认定损失和获利数额。
四是持续释放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裁判导向,通过更高标准的赔偿判决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扭转“侵权成本低、维权代价高”的行业现状,真正激励种业原始创新,护航国家种业安全。
脚注:
[1] 参见(2024)最高法知民终337号判决书正文
[2] 参见(2024)最高法知民终665号判决书正文
[3] 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2127号判决书正文
[4] 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2055号/2110号/2182号/2466号判决书正文,(2023)最高法知民终3075号判决书正文
[5] 参见(2025)最高法知民终200号判决书正文
[6] 参见(2025)最高法知民终199号判决书正文
[7] 参见(2025)最高法知民终686号判决书正文
[8] 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判决书正文
[9] 参见(2023)最高法知民终12号判决书正文
[10] 参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判决书正文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和商事争议解决
郑泓律师拥有近二十年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主要涉及专利、商业秘密、商标、计算机软件、特许经营、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郑律师也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和融资等非诉法律服务。郑律师的客户包括众多国内外著名公司,涵盖互联网、电子、通讯、高端制造业、软件、游戏和电子竞技、信息技术、半导体、房地产、制药、化工、汽车、食品饮料、主题乐园等。郑律师善于驾驭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和商事争议,为客户提供理性、务实的解决方案。郑律师参与、代理了国内若干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的数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郑律师凭借资深的执业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把握案件整体的同时也关注细节,得到客户及法官的肯定。
张相升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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