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版权方同意擅自转发全部或部分新闻内容,可能按新规被处罚

6月24日下午,在电子信息领域初步总结会议期间,越南广播电视与电子信息局局长黎光自由(Lê Quang Tự Do)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第174号议定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而提供、分享新闻、文学、艺术或出版作品的行为,可被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的罚款。2025年《新闻法》规定,新闻作品是新闻产品的最小构成单元,具有独立内容和完整结构,包括以文字、音频或图像形式呈现的消息和文章。

自由先生解释,如果用户仅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一篇新闻文章的外部链接,这不构成版权侵权。“外部链接本身不是新闻作品,只是通向该作品的路径。”他说。

当用户分享外部链接时,其他人点击后会被引导至新闻机构的网页阅读内容。因此,分享新闻文章链接完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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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子信息部部长黎光自由

然而,若分享外部链接时附带部分或全部新闻内容,情况则不同。自由先生指出,如果用户未经同意转发部分或全部新闻内容,该行为可能被视为版权侵权。

另一种常见情形是“洗稿”——发布者不逐字复制,但提取新闻核心观点后用自己的话重新表述。广播电视与电子信息局局长表示,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审查。

“如果那是只有某家新闻机构才拥有的原始信息,那肯定构成版权侵权。”他说。而对于已在多家新闻机构广泛出现或被多人转载的公共信息,再次使用则未必构成侵权。

例如,“河内40度高温”是公共数据,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但如果增加了一段采访气象专家解释热浪成因的内容,这则是记者专业劳动的成果。这种情况下,“记者付出了劳动、去采访才获得的信息”。洗稿行为可能被视为版权侵权。

据黎光自由局长介绍,版权是一个难以列举所有侵权情形的领域,因为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然而,原则是:创作产品的人拥有版权及相关权利。“无论我们用于非商业还是商业目的,都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他肯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