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音乐人李荣浩的一则公开喊话,让一场综艺翻唱引发的版权争议迅速发酵,成为全网热议的焦点。事件的核心脉络十分清晰:李荣浩作为《李白》的词曲著作权人,已明确婉拒了歌手单依纯在《歌手》舞台翻唱该作品的授权申请,却依然遭遇了作品被强行公开演唱的情况。随后单依纯发布致歉声明,称正在与团队核查事件情况,同时表示深知版权红线不可触碰,将为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这场看似发生在两位音乐人之间的纠纷,从来都不是简单的“个人恩怨”,而是撕开了国内音乐行业长期存在的版权顽疾——长久以来,无论是综艺舞台的商业翻唱,还是直播平台的公开演唱,很多从业者早已习惯了“先侵权,后补偿”的投机逻辑,却始终忽视了著作权法赋予原创者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决定作品能否被使用的许可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场争议的边界非常清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完整的专有权利,其中表演权是核心权利之一,既包括许可他人现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也当然包括拒绝他人以任何形式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单依纯在公开的商业场景中公开演唱《李白》,无论节目本身是否直接盈利,其通过作品表演获取流量、关注度与商业收益的属性已然明确,必须以获得著作权人的事先授权为前提。
而行业内长期存在一个错误认知:只要使用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一揽子授权协议,就可以无视著作权人本人的明确意愿,随意使用其作品。但事实上,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授权权利,都来源于著作权人的委托与让渡。如果著作权人并未将相关作品的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或是已明确对特定使用场景、特定主体保留了授权权利、作出了拒绝许可的意思表示,那么任何所谓的“一揽子授权”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李荣浩已明确婉拒翻唱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著作权人行使法定权利的直接体现,任何主体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突破著作权人划定的权利红线。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场争议背后,是音乐行业蔓延已久的“先侵权,后补偿”的畸形行业生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综艺竞演、商业演出、直播翻唱等场景中,“先把作品用了,后续再谈版权、谈赔偿”成了很多从业者的常规操作。他们的逻辑简单而粗暴:翻唱作品能为节目带来流量,哪怕后续被认定为侵权,付出的赔偿成本也远低于事先获得授权的沟通成本与版权费用;甚至还有一种荒谬的论调,认为“翻唱是帮原唱翻红作品,原唱应该感谢,不该追究侵权责任”。
这种逻辑的本质,是对著作权人法定权利的彻底漠视,更是对原创精神的根本性伤害。著作权制度的核心,从来不是“用了作品之后赔多少钱”,而是“用作品之前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当“先侵权,后补偿”成为行业常态,当著作权人的拒绝权可以被随意无视,原创音乐的生存根基便会彻底动摇。一首音乐作品的诞生,离不开词曲作者在旋律打磨、歌词创作、编曲制作中投入的大量智力劳动与时间成本,这份劳动成果理应得到最基本的尊重——这种尊重,不仅体现在使用作品后支付相应的报酬,更体现在使用作品前,尊重著作权人说“不”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权,是版权保护的核心灵魂。如果权利人只能被动接受他人对作品的使用,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讨一笔补偿,而无法自主决定自己的作品能否被使用、被谁使用、在什么场景下使用,那么所谓的版权保护,就只剩下了空壳。李荣浩的公开喊话,从来不是为了一笔版权费,而是为了守住原创者最基本的权利底线——我的作品,我有权决定它能否被演唱,哪怕你开出再高的版权费,我也有拒绝的权利。
这种拒绝权,不仅是对单个创作者的保护,更是整个音乐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当“先授权,后使用”成为不可触碰的行业底线,当著作权人的拒绝权被真正尊重,那些抱着投机心态的侵权者才会失去生存空间,行业才能摆脱“重流量翻唱、轻原创创作”的畸形循环。在一些综艺舞台上,翻唱作品火遍全网,原唱却分文未得、甚至毫不知情;太多原创音乐人,耗费心血创作的作品被随意翻唱、改编,维权却要付出极高的时间与金钱成本。而改变这一切的起点,就是从根本上摒弃“先侵权,后补偿”的错误逻辑,把著作权人的拒绝权,放在版权保护的第一位。
这起《李白》翻唱争议事件,给所有音乐从业者敲响了警钟。版权保护的核心,从来不是事后的赔偿与补救,而是事前的尊重与合规。对表演者而言,无论是公众歌手还是素人主播,都必须树立最基本的版权底线。翻唱他人作品,必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舞台方负责版权”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理由,更不能无视著作权人的明确拒绝,强行使用他人作品。你所演唱的每一段旋律、每一句歌词,背后都是原创者的智力劳动,这份劳动最基本的尊重,就是先问一句“我能不能用”,并接受对方“不可以”的答案。
对舞台方、经纪公司或唱片公司等商业使用方而言,必须彻底摒弃“先使用、后追责”的侥幸心理,将版权合规审核前置,而非事后补救。每一首使用的音乐作品,都必须核查清楚权属,建立相应的版权管理制度,确认获得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绝不能以“一揽子授权”为挡箭牌,无视著作权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商业平台作为流量与收益的主要获取者,更应承担起版权合规的主体责任,成为版权保护的践行者,而非侵权行为的纵容者。
对监管和执法部门而言,应当持续加大对恶意侵权、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先侵权,后补偿”的投机行为无利可图。通过完善司法解释与配套规则,进一步明确著作权人的法律边界,降低原创者的维权成本,让著作权法真正成为原创者的“护身符”,而非侵权者眼中“可以事后买单的入场券”。
归根结底,音乐行业的生命力,来源于原创。而滋养原创的土壤,从来不是流量至上的翻唱狂欢,而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全面尊重。这种尊重,既包括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经济回报,更包括对创作者自主决定作品命运的权利的绝对敬畏。当每一个从业者都真正明白,“先授权,后使用”是行业不可突破的铁律。“先侵权,后补偿”的投机逻辑被彻底摒弃,中国原创音乐才能迎来健康、长远的发展,也才能诞生更多像《李白》一样,被听众记住、被时代尊重的经典作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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