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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不仅是历史的“底稿”,更藏着你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病历、履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民法典》早已划下法律红线,为档案中的个人信息撑起“保护伞”。今天带你读懂,档案安全如何“法”护到底。

一、哪些档案信息受保护?关键看“可识别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该条款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单一信息无法确定的,结合其他信息便能准确指向特定个人。档案的“原始性+关联性”让它极易“对号入座”。一旦失控,不仅侵犯人格权,还可能引发盗用、诈骗等风险。精准界定,是防护的第一步!

二、处理档案信息,必须守住“三条铁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须满足四项条件:征得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与方式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约定。档案的收集、存储、加工、利用、流转……每个环节都受监管!别超范围收集,别违规使用,别留下漏洞!

三、档案部门的三重责任,守护你的“秘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了两类义务:一是不得泄露、篡改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非法提供;二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篡改、丢失,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补救并报告。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提供。

档案部门这样做

一、把好“开放利用”关。涉及隐私的档案,严格执行延期开放、脱敏处理、遮蔽敏感内容。不该公开的,坚决守住!

二、建好“内部管理”墙。查阅、复制、数字化、流转……每个动作留痕,责任可追溯。杜绝人为泄露,违规必追责!

三、筑牢“技术防护”网。加密、权限管控、防火墙……电子档案安全体系不能少。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补救+上报。

《民法典》以法治温度守护人格尊严。档案工作者肩负法定使命——既要让档案“活”起来服务社会,更要让信息“锁”得牢不被滥用。守护每一份档案,就是守护每一个公民的权益。

来源:奉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