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最近,临近退休年龄的王某遇到了“怪事”,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然成了某合作社的股东,导致他无法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事实是这样的:王某属灵活就业人员,生活拮据。在其向社保局缴纳社保金时,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其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可以享受社保补贴补助,就在王某高兴之余,工作人员却告知王某为某合作社股东,不符合社保补贴的申报条件。王某闻听后惊讶万分,“我从来没有入股过合作社啊,更没听说过这个合作社的名称”,满肚子疑惑的王某经多方查证,终于查清了事实。原来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信息被某合作社盗用登记为入股股东,王某立即联系合作社负责人询问姓名被盗用事宜,负责人对该事实并未否认,并随后注销了相关登记。之后,王某多次联系合作社要求其赔偿因盗用姓名无法领取的社保补贴,但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合作社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盗用、冒用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该合作社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姓名备案登记为合作社股东,属于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姓名权,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后法院判决:被告合作社赔偿王某本应享有而未领取的社保补贴。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可能间接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因此,自然人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建议
生活中大家需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原件,不随意授权手机APP获取个人信息的权限,不在不明链接或可疑平台上填写、泄露重要的个人信息。若个人信息不慎暴露也不要惊慌,要尽快阻断信息的继续泄露。例如证件丢失后立即前往属地公安机关报案挂失;面对银行卡、手机卡丢失等情形,可及时与相关机构申请采取账号挂失、账号冻结、密码修改等措施。
如果担心个人信息是否已被侵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核实自己的信息是否被冒充盗用。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受害者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凭证,明确侵权人,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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