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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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闽02民终3180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6日,游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万元,周某某与游某某系夫妻关系。后王某某向周某某多次催款,但至今二人未归还欠款。

2020年11月16日,王某某与游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游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万元,月利率1 . 5 % , 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王某某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游某某承担。

2020年11月16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贷款300万元支付至游某某尾号9208的银行账户。王某某确认案涉300万元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占用费按借款合同签订时一年期LPR 即年利率3.85%计算。

2019年9月24日,游某某和周某某登记结婚。王某某与周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如下:

2021年1月8日,王某某:周太太,怎么说呢,能想办法把钱还我了吗?我现在太难了。或者能把上个月利息先给我吗?

周某某:我去想想办法。2021年1月9日,王某某:那300万元是我的全部,是基于对你们的信任才借的,无论如何得想办法解决一下,感谢。

2021年1月10日,王某某:周总怎么样了,明天可以先还我一部分吗?快急死了。周某某:房子已经挂出去了。2021年1月13日,王某某:那要多久,能先给我一 点吗?我一个月要一二万元利息。哪怕先给个一二十万元我也能挺一阵子。周某某:我房子卖了拿到定金就给你。

王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游某某、周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签订时一年期LPR 的四倍即年利率15 .4%,从2020年11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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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案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发生于游某某与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在微信中对于案涉借款具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视为事后追认,故案涉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周某某和游某某共同向王某某清偿。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 、游某某、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偿还3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签订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即年利率1 5 . 4 % ,自2 0 2 0 年1 1 月1 6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并支付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4800元;

二 、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某多次询问周某某能否偿还借款,周某某表示“我去想想办法”“房子已经挂出去了”“我房子卖了拿到定金就给 你”,王某某要求周某某还款,周某某从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将房产买卖所得定 金用于偿还案涉债务,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债务发生于周某某与游某某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且周某某进行事后追认,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予以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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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核心是对《民法典》第1064条“事后追认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要点有二:

一是,追认型共债无需额外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其法理基础是私法自治,只要配偶作出共同担债的意思表示即构成,这是它与“日常家事共债”“共同经营共债”的核心区别。

二是,“追认”的认定要严格看意思表示内核:单纯知情、沉默不构成追认,避免配偶因未提异议就莫名担责;但如果配偶以“我”为主体作出还款承诺,比如本案中周某某回复“我去想想办法”“卖房定金先给你”,已明确将自己列为偿债义务人,就属于有效追认。

甘海滨律师实务提示:债权人催收时可固定配偶的承诺类沟通记录;配偶若不愿承担对方单方债务,面对催收切勿随意应承还款,如需回应可明确表态“该债务与我无关”,避免被认定为事后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