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和共同债务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本文将通过一起发生在甘肃兰州的离婚案件,为大家详细剖析此类问题的法律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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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自2018年原告怀孕起,双方矛盾渐增,2022年分房居住,2024年7月感情破裂并分居。原告委托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的何莉律师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的主要争议集中在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婚后主要房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方式,还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分担。
案涉房产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室,其权属和出资情况十分复杂。2016年7月,双方借用被告弟弟名义购买,房屋总价769864.83元。首付款中,原告出资10000元,被告父母出资380000元(其中20000元系向案外人借款,后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实际出资360000元),其余380000元以被告弟弟名义办理贷款,由原被告实际偿还。2021年12月1日,被告弟弟与原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花费税费共计67084.6元。2023年4月6日,原被告共同贷款490000元,截至2025年2月5日剩余贷款451294.19元未归还。诉讼中,双方一致估价该房屋价值为770000元。此外,为偿还上述贷款及购买另一套房屋(登记在婚生女名下),原告向案外人借款314000元,已归还28000元,剩余286000元未归还,被告认可知晓该借款,但对具体数额表示不清楚,且未提交反驳证据。
在诉讼请求方面,原告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每月以其收入30%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分割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某室的房屋,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同意离婚,但主张孩子应由其抚养,关于房产,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财产,要求房屋归其所有,仅对共同还贷部分依法分割。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5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25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支付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11250元;被告每月可探望孩子四次;案涉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11547元;共同债务286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4300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由原告负责偿还);以上款项相互抵销后,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265797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被告各负担825元(由被告给付原告)。
这起案件中,法院基本采纳了何莉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子女抚养权方面,考虑到婚生女年龄较小且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关于抚养费,因被告收入不固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参照本地生活水平和被告负担能力,酌情确定为每月1250元,并支持了9个月的补付抚养费。在房产分割上,法院认定房屋总价值77万元加上过户税费67084.6元,合计836949.43元,被告父母实际出资36万元,占43%,原被告出资及婚后还贷所占份额为57%。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子女、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按房屋净值的35%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对于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为购房及家庭生活向案外人借款剩余286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并判决被告将其应承担的份额直接给付原告,避免了债务分割后第三人追偿的复杂程序。最后,法院将各项款项合并计算,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极大便利了后续执行。
在这起复杂的离婚案件中,何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房屋折价款、补付抚养费及共同债务分摊款共计26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面临类似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来说,了解此类案件的处理要点和法律依据,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