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闽0211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叶某某、陆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与叶某某双方之间存在共同投资的公司——某运动用品公司。2022 年1月15日,叶某某以为其妻陆某某检查身体为由向王某某借款100000元。该笔100000元款项来源于案外人许某某个人账户。许某某确认系王某某向其借款并通过王某某指示转入叶某某银行账户。
2023年3月15日,叶某某、陆某某夫妇以治疗疾病为由,由陆某某经手向王某某借款100000元。该笔100000元款项分别来源于王某某和案外人许某某、林某某。王某某诉称,上述借款200000元属于叶某某、陆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叶某某、陆某某应共同归还。经催告,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王某某认为,叶某某、陆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叶某某、陆某某立即归还王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 计付,自起诉之日2023年9月27日起计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叶某某、陆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叶某某抗辩其系向某运动用品公司借款而非王某某个人。
【案件焦点】
1.出借人的认定;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出借人可否认定为王某某。(1)关于叶某某100000元借款的问题。2022年1月叶某某借款的出借人可否认定为王某某。叶某某抗辩系向某运动用品公司借款而非王某某个人;王某某主张系向其个人借款。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条,该笔款项出借人认定应结合款项来源等综合判断。其一,该笔100000元款项来源于案外人许某某个人账户,许某某本人也确认系王某某个人向其借款并通过王某某指示转人叶某某银行账户;其二,叶某某与王某某双方之间存在共同投资公司,彼此之间也应有其他款项往来,该笔款项系着急给陆某某治病所借, 彼此没有就向公司还是个人出借进行特别明确说明。现叶某某无证据证明该笔 款项来源于双方合作公司,应可确定该笔借款属于叶某某个人向王某某所借款 项。(2)关于2023年3月陆某某经手的100000元借款问题。根据陆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款项分别来源于王某某和案外人许某某、林某某的事实,可确认该笔借款系陆某某向王某某个人借款。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是该两笔借款可否定性为夫妻共同借款。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 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两 笔借款均为给陆某某治病所借款,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借款后,叶某某、陆某某经催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借款 利 息 ,现 王某某要求 叶某某、 陆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7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依法予 以支持。
另,关于王某某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双方并未约定且非必须支出,法院 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 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叶某某、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某借款200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起,按该时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
【甘海滨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裁判明确两项核心规则,对日常借贷和家事债务认定均有参考价值:
一是,民间借贷认定紧扣“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双要件。即便无书面借条,结合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资金来源(含出借人指示第三人转账的情形)仍可认定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款项系偿还旧债、借名给公司的,需自行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审理中同时需警惕职业放贷、虚假诉讼风险。
二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为家庭成员治病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便仅一方出面借款、无共同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甘海滨律师实务提示:熟人借贷务必留存借条、转账备注“借款”及相关沟通记录;夫妻大额借款建议双方共同签字;指示他人转款的,需保留指示沟通证据,避免出借人身份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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