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地市要求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可是有些人还是顶风作案,在微信朋友圈偷偷售卖烟花爆竹,殊不知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给人以警醒。

2021年年底、2022年10月至12月,被告张某伙同被告刘某、郭某先后两次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由张某从湖南省某市购进烟花爆竹,后三人将烟花爆竹存放于我市一处租用的仓库内,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非法销售。

2022年12月8日,公安机关将该团伙的仓库查获,并现场抓获刘某、郭某。经统计,三人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32.9万余元,仓库内未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价值31万余元。当年12月10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是,这次张某并没有真正悔改。2023年1月,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从湖南省某市购进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我市两处租用的仓库内悄悄进行销售。经统计,张某共销售各类烟花爆竹7.9万余元,其仓库内未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价值13万余元。

经查,张某违法所得金额为4万元,刘某违法所得金额为2万元,郭某违法所得金额为2.15万元。案发后,三人分别将自己的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刘某、郭某犯非法经营罪,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刘某、郭某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随着2024年元旦、春节的临近,又有人动起了烟花爆竹的脑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和交易。其实,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微信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就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