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张与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张伟、张明、张华、张强。老张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回迁房——一号房屋。
该房屋源于老张生前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回迁购房合同》。因老张之子张伟早年去世,其子李阳代位继承。
经法院生效判决(B号判决)确认:
一号房屋相关合同权利由四人按份共有;
张华占7/10份额,张明、张强、李阳各占1/10份额。
此后,张华一家自2015年起长期居住一号房屋(两居室),其他共有人未实际使用。
张强曾另案起诉,要求张华支付房屋使用费。法院判令张华按每月600元标准支付,张华已履行完毕。
现张强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张华交付一号房屋钥匙,允许其入住(可单独住或与张华共同居住)。
张华辩称:
房屋系其长期居住,且已支付使用费;
双方因继承纠纷多次诉讼,关系紧张,无法共同居住;
张强仅占1/10份额,强行入住将激化矛盾。
另两位共有人李阳、张明表示支持张强的诉求,但承认自己也未获得使用费。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张强要求交付钥匙并入住一号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共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非绝对
生效判决已确认各方对一号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权益,理论上均可主张使用。但共有物的使用方式需兼顾公平、效率与现实可行性。
房屋为两居室,实际居住条件有限
一号房屋面积有限,目前由张华一家三口居住。若再增加共有人入住,物理空间难以合理分割,易引发生活冲突。
共有人之间存在长期诉讼矛盾,不宜强制共居
各方就继承、使用费等问题已多次对簿公堂,家庭关系明显恶化。法院认为,在此背景下强制共同居住,极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
已有使用费补偿机制,可替代实物使用
张强已通过另案获得房屋使用费,该方式既能保障其财产收益,又避免人身冲突,更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综上,法院认为一号房屋现阶段不具备共同居住条件,对张强的入住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
按份共有≠当然有权入住
即使法院确认您享有1%以上的房屋份额,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时要求搬入居住。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结构、实际占用、共有人关系等因素。
小份额共有人更适合主张“使用费”而非“居住权”
若您仅占1/10、1/8等较小份额,且房屋已被他人长期居住,通过诉讼主张合理使用费,是更可行、更高效的维权路径。
家庭矛盾激烈时,法院倾向“物理隔离”而非“强行共处”
北京法院在处理共有房屋纠纷时,普遍认为:亲情破裂后,共居风险远大于收益,通常会引导当事人通过折价、补偿、出租分租等方式解决。
未办产权证不影响共有权益,但影响分割方式
本案房屋虽无房产证,但购房合同权利已被继承分割。未办证房屋仍可主张使用费或未来分割,但不能直接要求过户或强制腾退。
提前协商居住方案,避免“赢了份额、输了关系”
建议在继承开始后,通过家庭协议明确:谁住、谁补钱、如何轮换。一旦形成诉讼,法院很难再促成和谐共居。
律师建议:若您是小份额共有人,优先考虑主张房屋使用费或未来出售后的价款分割;若坚持要住,需证明:房屋足够大、您无其他住房、对方恶意排斥等,否则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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