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建国与李秀英夫妇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伟(原告)、次子张强、女儿张敏。
2017年4月18日,张建国手写一份《遗嘱》,内容大意为:
“一号房屋产权原归李秀英所有,现经协商,交由长子张伟一人继承,并废除1998年所签《协议书》。”
该遗嘱落款处有“张建国”和“李秀英”签名及日期。此后,房产证一直由张伟保管。
2022年12月、2023年1月,张建国、李秀英相继去世。
张伟持遗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号房屋全部归其继承。
李秀英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她自1998年起因白内障几乎无法签字);
1998年全家曾签《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由张伟、张强各占50%,父母仅保留居住权;
张建国无权单方废除协议,更无权处分李秀英的份额。
庭审中,各方确认: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秀英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张建国、李秀英晚年长期与张伟共同生活,由其照顾起居。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按份共有:
张伟继承60%份额;
张强继承20%份额;
张敏继承20%份额。
❌ 驳回张伟“全部继承”的诉讼请求。
遗嘱部分有效,尽孝多分20%!
三、法院说理
遗嘱仅对父亲份额有效,母亲份额按法定继承
遗嘱虽由张建国亲笔书写并签名,但无法确认“李秀英”签名真实性;
李秀英未通过合法形式(自书、代书、公证等)立遗嘱;
→ 张建国的遗产(房屋50%)按遗嘱由张伟继承;
→ 李秀英的遗产(房屋50%)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平分(各约16.67%)。
但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
根据证人证言及居住事实,张伟长期与父母同住,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
→ 法院酌情将李秀英的50%遗产中,分配给张伟30%,张强、张敏各10%。
1998年《协议书》不构成物权变动
协议虽有四方签字,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房屋始终登记在李秀英名下,物权未转移;
→ 该协议仅具债权效力,不影响继承时的产权归属。
最终份额计算:
张伟:50%(父之遗嘱) + 30%(母之多分) = 80%?
→ 但法院综合平衡后,确定为60%(体现多分,但非全得);
张强、张敏:各得20%。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
自书遗嘱必须“本人亲笔+签名+日期”三要素齐全!
若配偶一方代写或代签,必须通过代书遗嘱程序(两名见证人+当场口述),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尽孝多分”不是空话,但需证据支撑!
建议保留:
共同居住证明(户口本、居委会证明);
医疗陪护记录、缴费凭证;
邻居、亲友证人证言。
→ 这些是争取“多分遗产”的关键!
家庭协议≠产权变更
1998年《协议书》看似明确,但未过户=未确权。涉及房产分配,务必及时办理登记!
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或“单方废除”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想处理夫妻共有房产,双方都需立遗嘱。
拆迁、继承前,先确权!
若房屋存在历史协议、出资争议,建议在父母健在时通过调解+公证固定意愿,避免身后纠纷。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房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子女常误以为“谁照顾谁就得房”。
但法律上,除非有有效遗嘱,否则仍按法定继承。
尽早规划,才能守住亲情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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