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点未按规定落实登记、查验制度

基本案情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螺阳镇某货运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经现场抽查,发现该站点工作人员收寄货物时,未如实登记寄件人身份证信息及姓名全称,存在安全隐患,涉嫌未按规定落实登记、查验制度,违反了《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督促该货运物流企业责令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理。

处理结果

依据《福建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我单位决定给予该物流企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寄递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提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加强货物交运前的检查工作,防止夹带、运输毒品;对货物托运、提取的单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夹带、运输毒品、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的,或者非法寄递、托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基本案情

近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日常路面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有限公司运输36桶不明液体,经第三方抽样,该趟次所运输物品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货物。该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关于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取得相应许可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证据固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基本案情

近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黄虎路虎窟村路段对某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在运输过程中,篷布因故障未能全部合上,未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运载的石粉脱落扬撒且现场无法整改。该车所属公司涉嫌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依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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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来源|惠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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