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羊台山毁林建房的人找到了 违法建筑已被拆除完毕

深圳新闻网讯5月12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通报了关于羊台山林木被砍伐及违法建筑物占用林地案件的最新情况。记者获悉,经该局深入调查,案件目前取得重大进展,已依法对两处违法建筑的两名违法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羊台山砍伐林木案进行刑事立案。截至5月4日,两处违法建筑由辖区执法部门全部拆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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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违法建筑的违法当事人均为果园所有人

根据案件通报,经调查,西丽麻磡村奇星路风门凹山腰共有两处涉案地块,均为林地,两处涉案地块占用林地行为均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批。

涉案地块1位于西丽麻磡村奇星路风门凹山腰(羊台山)靠山顶一侧,该涉案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建设时间为2015年5月至2015年底,违法当事人为黄某某(男,深圳南山人,52岁,果园所有人)。经具备林业调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涉案地块1占用林地总面积973.4平方米。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事实,森林分局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黄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涉案地块2位于西丽麻磡村奇星路风门凹山腰(羊台山)靠山底一侧,该涉案地块上的违法建筑物建设时间为2015年底至2016年6月,违法当事人为郭某某(男,深圳南山人,53岁,果园所有人)。经具备林业调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涉案地块2占用林地总面积720.1平方米。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事实,森林分局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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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台山林木砍伐案已刑事立案

此外,经调查,羊台山被砍伐林木的涉案地块位于石树顶,为林地,属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涉案地块砍伐林木的行为未经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聘请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涉案地块中地径大于5厘米的伐桩进行样圆调查鉴定,其中涉案地块面积最大的为25亩,采伐的蓄积量102立方米,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森林分局进行刑事立案,案件侦查工作正在依法依规进行。其他几个涉案地块的调查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林业部门对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一贯态度是坚决的,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并积极举报涉林违法犯罪有效线索。举报电话:0755-83299110。

林业法律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起点为二十立方米或幼树一千株;“数量巨大”起点为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五千株。

3.关于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记者 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