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雪怡)省政府日前出台《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规划实施、规划调整、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

根据《办法》,在规划实施方面,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补充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同时,严格开发空间管控,确需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外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作出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