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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同等条件的认识不一。同等条件不仅指转让价格一致,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支付方式、期限等一致,只要为转让人所合理看重的、足以对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各类因素均在此列,如:不可替代履行或不能以金钱作价的从给付义务、对职工安置的承诺、对债务承担的承诺、股权置换等亦是判断是否为同等条件的因素之一。若股东未全面真实地告知转让条件的,其他股东在知晓后仍然可以继续行使优先购买权。

2. 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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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3. 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的救济途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优先购买,被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但若其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对其诉请应不予支持;二是主张损害赔偿,若被侵害股东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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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公司纠纷及公司诉讼、公司法律顾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债务纠纷等法律业务。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并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使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还能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进而达到服务的满意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接受过采访,并在上述的多家媒体做过法律评论。www.jjjf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