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时分,房屋租赁平台的维修人员擅自进入独居女租客的房屋,又悄然离去。

租客以危害居住安全为由起诉租赁平台,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4月29日,上海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陈女士向某房屋租赁平台承租某房屋的一间卧室,在陈女士入住房屋后,其余卧室租客陆续退租,整套房屋仅剩陈女士一位租客。某日午夜时分,房屋租赁平台的维修人员未事先通知,即自行打开大门密码锁,并悄然进入隔壁卧室。

陈女士听见可疑动静后,对客厅等公共区域进行检查,维修人员在隔壁卧室未发出声响,待她返回卧室后才悄然离去,陈女士至此确定有人入室并离开。

心生恐惧的陈女士在平台微信群中多次发问,但无人回应,只得向小区物业求助,并无奈在物业办公室坐至天明。

次日,平台在微信群内告知陈女士,经内部查证,昨晚是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空调。后陈女士与平台沟通多日,平台始终未能给出整改方案,陈女士遂提前解约,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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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个人隐私等不被侵扰的权利,陈女士与平台建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后,不仅有权使用卧室,亦有权使用房屋公共区域;陈女士所承租的卧室属于其私密空间,而房屋公共区域作为居住配套场所,属于其相对私密空间。合同中约定,平台在合理通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平台维修人员未经陈女士允许,在房屋仅剩陈女士一人租住的情况下,在不恰当的时间点,擅自进入房屋,不仅侵扰了陈女士的生活,甚至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实质威胁且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平台未及时予以回应,之后也未能给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一、租赁平台应将保障居住安全放在首位

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一般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租赁平台不仅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也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因检查、维修等原因需要进入房屋。

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平台在合理通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本案中未见平台尽到该义务,也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紧急维修、排除险情等紧急情形。维修人员未经同意进入房屋,侵害了陈女士的居住安全。租赁平台应将保障租客的居住安全放在首位,在不侵犯租客权益的情况下及时回应租客相关维修需求,营造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

二、“非请勿入”也是对租客个人隐私的尊重

虽相较于整租而言,合租的居住人员并非完全固定,彼此之间可能完全陌生,房屋的公共区域也是由全体合租人共同使用,但这不代表合租人在居住生活过程中不享有个人隐私,合租人仍享有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房屋的公共区域仅限于合租人共同使用,人员范围相对固定,该区域应属相对私密空间。基于此,平台在将房屋对外出租后也不得随意进入,在非紧急情况下,即便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入内,也应提前合理通知租客。

三、租赁平台应以人为本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

在审理中发现,租赁平台对于大门密码锁的管理、通知短信的发送等确有相关规章制度。然而,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得到完全执行,平台内部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本身不够规范,未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如在合理时间之外,平台未限制工作人员通过密码进入房屋等等。租赁平台在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时,应站在合租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其合理性

潇湘晨报综合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