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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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施某与案外人经某中介公司居间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签订居间协议。

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该中介公司在施某咨询过户所需税费金额时,根据不动产登记簿所有权来源为“其他”的情况对施某进行询问,所得回复为购买所得。

对此,该中介公司未进一步核实,仅依施某的口头答复计算税费,最终施某实际缴纳税费与中介公司估算的税费差距巨大。

故施某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因其过错忽略计算的税费20余万元并返还已付佣金5万元;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施某支付剩余佣金1万元并负担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关于中介服务存在瑕疵,但税费估算非主要中介服务、无证据证明中介公司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中介公司无须承担赔偿税费损失的认定正确,但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因该服务瑕疵可收取中介费1万元,一审就服务瑕疵性质认定与责任承担即只收取约定佣金六分之一存在矛盾。

根据案件事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酌定中介公司可收取佣金5万元,鉴于施某已支付佣金5万元,遂判决对施某要求退还佣金及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佣金等诉请均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委托人对中介公司询问的关于房屋交易之相关信息理应如实告知,对该等信息的审核义务并非中介公司的法定义务,因委托人自身疏忽未告知导致中介公司提供服务有瑕疵的,不能认定为中介公司过错而要求其对委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但中介公司对此等瑕疵服务仍应负担相应责任,具体可体现在对佣金进行扣减。

至于具体扣减金额应基于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中介公司就案涉房屋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瑕疵程度等予以合理酌定。

本文为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并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具体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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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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