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高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当庭履行合同案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原告山东烟台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机械设备,合同总价12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调试设备,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尚欠付原告货款及电机款3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将被告诉至固阳县法院。

调解现场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了解到被告拖欠货款的原因是其认为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瑕疵,经初步研判,认为本案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考虑到原告是外地企业,承办法官化身原被告之间的沟通桥梁,采用拨打电话、线上沟通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在找准利益平衡点,把握感情契合点,疏导双方对抗情绪的同时,向被告分析释明法律责任,令其意识到支付货款是应尽的义务,不应以其他理由推诿或延迟支付,并详细分析了判决执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万元。

法官说法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如发生买卖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标的物信息、合同价款及交付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及送达条款等内容。同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将合同履行中的快递单、送货签收单、双方沟通记录等妥善保存,如若发生纠纷,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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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综合审判庭 杨雨欣

签发:李东菊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贺治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