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判决土地承包人支付土地承包费,驳回发包方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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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村委会将村集体部分闲散土地共计13余亩发包给周某,合同期限十年,自2019年3月至2029年3月。合同约定:每亩年承包费750元;合同存续期间内每年3月6日前承包方须交清下一年度的承包费,若承包方无故迟延交纳承包费,逾期十五天仍不交纳视为承包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须另行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周某以发包方未为其处理承包地树木遮挡庄稼的问题未按约定支付2024年度的土地承包费10125元,某村委会多次催要,周某仍未支付。故某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2024年度的承包费,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村委会与周某签订《农村闲散土地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周某关于“不缴纳承包费是因为某村委会未履行承诺,未给其处理承包地边上遮挡庄稼的树木”的辩驳理由,法院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周某与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认为,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对此仅答应帮其协调树木所有权人解决处理,“案涉承包地边上的树木处理问题”并非某村委会的合同义务,周某以此为由拒付案涉土地承包费,理由不当,法院认定其逾期十五天仍未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某村委会要求周某支付2024年度的土地承包费10125元,予以支持;对于某村委会请求周某支付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依照合同约定,周某在超过应付款日期之后十五天才构成违约,至某村委会提起诉讼之日,违约时间不足10天,故法院认定案涉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金均认定为1000元;周某违约情节轻微,通过判决其及时交纳承包费及违约金能够有效维护发包方合法权益,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法院依法驳回发包方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有利于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形成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平衡好各方土地权益,公平公正审理,依法维护土地承包各方合法权益,为乡村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作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