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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住建局

近日,宝鸡市住建局,发布了2023年度宝鸡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有关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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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宝鸡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县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辖区物业项目进行了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依据县区报送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日常投诉、纠纷处理与企业年度诚信评价情况,现将2023年度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为优秀的项目(涉及58家物业企业,详见附件1)与较差的项目(涉及14家物业企业,详见附件2)予以通报。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要指导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优秀的项目的物业企业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辖区整体物业服务质量;责令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较差的项目的物业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企业信用扣分,限期内整改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联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降低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或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2023年度宝鸡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优秀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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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宝鸡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较差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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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中,涉及了不少我们熟知的物业,一些如我们所见确实排名还不错,但也有不少出乎我们意料之外。

现在人买房开始越来越注重品质,而一个小区生活品质的高低物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少人在置业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地段、价格及配套,却往往忽略了同样重要的物业管理。

好房子,除了要有好品质,真正与业主相伴一生的是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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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宝鸡市住建局于去年发布了宝鸡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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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且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及办公、商业等非住宅类大厦项目。

第三条 综合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方式开展。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住建局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综合评价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按照物业类型实施差异化分类管理,原则上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未满3个月的项目,不参与年度综合评价;一个项目一年内开展综合评价不多于3次。

住宅小区由县区住建局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综合评价。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即时对住宅小区开展综合评价:

(一)物业服务方面投诉量大(以问题类别论),经县区住建局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履职不到位或违法违规,认为需要开展的;

(二)被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县区住建局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确属物业服务质量问题的;

(三)20%以上业主联名向县区住建局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的。

大厦项目由县区住建局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组织开展综合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社区“两委”、小区(网格)党支部、业委会(物管会)成员和业主代表(优先邀请业主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组建7-9人的评价小组,通过实地核查、查阅记录的方式进行。住宅小区结合《宝鸡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宝鸡市关于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照《宝鸡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1)逐项测评打分;大厦项目对照《宝鸡市大厦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评分表》(详见附件2)逐项测评打分,项目最终评价得分以评价小组加权平均数为准。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由基础管理、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与车辆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与管理效益八大项组成,实行百分制,同时设置一票否决项。

第八条 项目物业服务质量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一)得分90分以上(含)的,评定等级为优秀;

(二)得分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良好;

(三)得分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评定等级为一般;

(四)得分60分(不含)以下的,评定等级为较差。

第九条 综合评价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该项目综合评价结果与问题清单,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条 住宅小区完成综合评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综合评价中发现的物业服务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综合评价、整改情况结果报县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在省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平台中给予信用加分、扣分。

(一)评定等级为优秀的,报县区住建局给予信用加分。物业服务企业对存在问题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社区居委会,并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评定等级为良好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达标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县区住建局给予信用加分。

(三)评定等级为一般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达标的,报县区住建局给予信用扣分;县区住建局联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降低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四)评定等级为较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并报县区住建局给予信用扣分。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整改不达标的,县区住建局联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依规降低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或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大厦项目完成综合评价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移交大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大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整改,自行决定提高或降低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区住建局应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移交县区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县区住建局应汇总辖区住宅小区和大厦项目综合评价情况,将综合评定等级为优秀和较差的项目(含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得分等)报市住建局(详见附件3)。年度内综合评价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以最低综合评价得分、最差评定等级作为年度评定等级上报。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将依据县区报送结果,结合日常合理投诉处理与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检复审等工作配合情况,参考市物业管理协会意见,全市范围通报年度物业服务质量优秀、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与项目,并通过政府网站、宝鸡日报与宝鸡物业管理协会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一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多个项目的,年度内一个项目评定等级为较差的,取消企业年度优秀评选资格。

第十四条 被通报为年度物业服务质量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从通报之日起,两年内作为物业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小组人员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干扰或妨碍综合评价工作。对综合评价工作中违反上述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委会(物管会)人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告全体业主,建议召开业主大会撤销其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