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务工三年归来,竟发现自家宅基地上建起了豪华别墅,且这别墅是邻居家的。男子气愤地找邻居讨要宅基地,然而邻居却称已给其补偿。但男子当初仅答应给邻居一点儿,岂料邻居竟将他和他母亲的宅基地全部占用。邻居审批的建房面积是 150 平米,可实际建筑面积却达 700 平米,这让男子实在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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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务工三年回来,发现自己的老宅不见了,而上面屹立着巍峨的别墅,这栋别墅不是别人的,正好是男子邻居叶婆婆的。

男子想要去问清楚,当初叶婆婆的儿子在修建这栋别墅的时候,也电话联系过他,说自家的宅基地面积不够,想占用一点男子家的,并且愿意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男子心想,自己在外务工三年,在自己老婆那边也修建了房子,以后也不会在自己老宅上再修房子,于是就答应了。

不过他想的是,邻居可能只占一丁点儿,回家看到后却发现将他和母亲的宅基地全部占有,这让他心里特别不爽。

后来,男子不得不把这件事赶紧告知两个弟弟,虽然他们已经在外面安家,但这个地方始终是三兄弟一起玩到大的地方,也是他们思念父母唯一的地方。

弟弟回来后看到也特别气愤,看着那巍峨的别墅,就特别刺眼,特别戳心窝。

于是,他们一起找到叶婆婆讨要说法,问她为什么要将大哥和母亲的宅基地全部占用。

叶婆婆却说,在修建之初,我的儿子是给你们大哥打了电话的,也征求了他的意见,并且还付给了他三万元钱,给予了补偿。

两个弟弟看着男子,问这是怎么回事,你同意了的吗?

男子委屈地说:“当时我在外地务工,对方打电话只说占用一丁点儿土地,没有说过要全部占用,并且对方给的也是6000元钱,并不是三万。”

不过叶婆婆说:“我们可是有协议在手哦,上面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我们给了你三万元钱,而你现在又反悔了,岂有这样的道理?

男子让她把协议拿出来看,因为自己就没有拿过这笔钱,岂能被对方冤枉?

叶婆婆胸有成竹地从抽屉里拿出了协议书,上面确实写着,甲方占用乙方的宅基地,愿意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二万元,乙方不得反悔甲方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

这一会儿是三万,一会儿又是两万的,简直是前言不搭后语。

这都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在签字那里,大家只看到甲方叶婆婆他们的签名,而乙方签名处根本就是空白,也就是说,这份协议,男子他们家根本就没有签过。

事情终于弄清楚了,所以三兄弟准备找叶婆婆的儿子讨要说法,可是对方却一直躲着不见,三兄弟没有办法,直接找到相关部门,想让对方归还自己的宅基地。

这时大家才发现,叶婆婆家的别墅面积严重超标,审批给他们的只有150平米,而她们家现在居然用地700平米,属于违章建筑。

所以,相关部门立即下达通知,让叶婆婆的儿子马上进行整改。

不过事情推进的并不顺利,别墅依然矗立在那里,叶婆婆儿子并没有进行整改,也没有进行拆除。

并且叶婆婆还说:房子都已经修建好了,无法整改,不过她们愿意接受处罚,愿意对超出面积的部分进行补偿。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邻居未经男子明确同意占用其全部宅基地,且协议上无男子签字,这种占用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侵犯了男子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所以,男子可以先与邻居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可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介入处理;如果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邻居家建房实际面积远超审批面积,属于违章建筑,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整改或拆除,以维护规划和建设的合法性。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所以,邻居家的房子超过了建筑面积,在下达通知让其自行整改,但未做出改变的,将会被拆除。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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