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最新通知
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今起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支持和保障住房消费,助推内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贷款政策方面
(一)提升最高贷款额度
对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具体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有共同申请人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升至60万元。
(二)调整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取消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套数认定,即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仅看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降低首付比例
对二套房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为: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40%调整至30%。
(四)实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账户余额暂时脱钩
在符合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记录近三年内均不存在逾期情形,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核定与账户余额脱钩。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为确保资金安全,在执行期间个贷率达到85%,该政策停止实施。
二、提取政策方面
(一)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已支付的购房款可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代际互助”即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在内江市缴存的情况下,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一次性支付的购房款,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申请提取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含)。
(二)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在四川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工作地、户籍地限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有规定执行。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贷款政策方面
(一)提升最高贷款额度
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具体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有共同申请人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升至60万元。
解读:单职工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双职工(需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笔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在上述基础上,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二)调整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仅看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解读: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不再考虑商业住房贷款情况,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予支持。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商业住房贷款还款金额仍要计入家庭负债。
(三)降低首付比例
对二套房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为:二套房首付比例由原40%调整至30%。
解读:一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四)实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余额暂时脱钩
在符合内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记录近三年内均不存在逾期情形,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核定与账户余额脱钩。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为确保资金安全,在执行期间个贷率达到85%,该政策停止实施。
解读:一是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仍按原政策执行;二是首套房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记录近三年内存在逾期情形,不满足脱钩政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仍按原政策执行,即“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二、提取政策方面
(一)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已支付的购房款可支持购房提取代际互助。“代际互助”即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均在内江市缴存的情况下,缴存职工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一次性支付的购房款,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含)。申请提取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含)。
解读:
1.要使用代际互助政策的相关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须在内江市。
2.“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即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家庭第一套自住住房。
3.“一次性支付的购房款”是指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购房款或按揭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首付款。
4.代际互助涉及相关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查封、冻结且最近12个月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外。租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间隔相应提取频次的月数后才能提取)。
例1:职工甲于2024年11月30日(网签备案时间)在内江市某楼盘一次性付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父亲的住房公积金在内江市缴存且符合提取条件,职工甲可于网签备案登记时间起一年内(2025年11月30日前)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父亲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且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90%,金额精确到百元。
例2:职工乙于2024年11月30日在内江市某楼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其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均在内江市缴存且符合提取条件,职工乙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成功放款,其父母可就该套房支付的首付款申请提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首付款且不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90%,金额精确到百元。
(二)支持省内异地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在四川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工作地、户籍地限制。
解读:“新建商品住房”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出售的住宅。再交易住房不在该政策范围内。
(三)时间认定
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
解读:
1.一次性付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网签备案登记时间须在2024年11月15日(含)之后,且办理提取时网签备案登记时间未超过一年。
2.一次性付款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须在2024年11月15日(含)之后,且办理提取时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未超过一年。
3.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合同签订时间须在2024年11月15日(含)之后并成功放款,且办理提取时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未超过一年。
4.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网签备案登记时间须在2024年11月15日(含)之后,且办理提取时网签备案登记时间未超过一年。
来源: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冯 星
责编:许 航
审核:曾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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