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栏目中,2024年11月份只发布了六条信息,其实就是公布了浙江台州、辽宁营口和四川泸州的三位主播偷税的案件。网络主播相关的偷税案件可不少,最为典型的是上海那位直播带货一姐的案件;其实关心相关情况的朋友可能知道,远不止那几位超级主播,中游主播被查的更多,本次的三位应该就是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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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位主播中的两位是从事商品销售的,通常的说法是直播带货;另一位是直播表演,我们一般称为才艺直播。代表性还整得比较全,不能只查带货或者才艺的,要公平对待各类主播,免得他们喊不公平。

我们就来看一看这些案件有哪些值得一说的内容。

这三位主播都不是大城市的,别说一线城市了,甚至都不是各省的中心城市。可以说是互联网让主播们不一定要在大城市才能赚到大钱;也可以说,相关方面想给三四线城市示范一下,在新环境下,也有增加财政收入的新措施;还可以说,这些地方,对这类财政收入的需求更加急迫,不惜动用资源来查以前认为没必要查税的角落。

这三位主播的法治意识都是比较淡薄的,他们以为自己是个人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躲着不理税务部门就拖过去了。实际上是很难办到的,现在什么都是实名制,在确认不是骗子之后,就要想办法来应对已经出现的问题,拖一天就要多一天的滞纳金。

这三位似乎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证明他们反应还是比较快的,也没有顽固抵抗,不然的话,后果可能还会更加严重。

平台本来就要代收一定的税金,特别是才艺主播这类的收入,个人所得税都是要在支付时扣除的。但是,那位才艺主播显然是听了某些税收策划中介的建议,想通过经营所得来改变这些收入的性质。通过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具发票,和平台结算,就可以绕开平台代扣大额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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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不是不可以,而是要经营行为和报税收入一致。也就是说,这位主播可以真的成立工作室,雇佣一些员工,以团队经营的形式来运作表演活动,那么这种表演就是以工作室的名义展开的,认定为经营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根本就没有经营的性质,而仅仅就是自己一个人,假借成立的个体工商户也好,工作室也罢,成立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开票。这样的表演行为就符合个人行为假借个人独资企业等名义进行,就得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税。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扣成本和费用,最高税率为35%;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税率为45%。对高收入者的影响还是相当大的。

才艺主播的涉税行为相对简单,另外两位带货主播的情况就要复杂一些。这两位都是自营服装生意,这就涉及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有朋友要问?如果主播只负责帮别人卖货,而自己只收取佣金呢?其实也涉及增值税,营改增之前是要交营业税。

那么网络主播选择哪种方式更划算呢?应该还是佣金方式,因为佣金方式的税率要低得多,但这种方式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要受到一定的影响。

直播带货的体量非常大,比如四川泸州这位主播“未开票收入约3.4亿元不申报,以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805万元”。数字显然对不起,因为公告中提到其采购没有要发票,按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该在30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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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部门做事还是靠谱的,比河南查处的那几家加油站的税务部门更讲道理。他们显然根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核定了这位主播的采购成本,基本是按照其增值额,也就是购销差价来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

不然的话,计算出来的税额可能就是天文数字,主播是补不起的,更不用说滞纳金和罚款了。如果不管不顾地乱算一通,最终收不回来税款,税务部门结不了案。这就可能会追究主播的刑事责任,后续的货也没法再带了,这种“杀鸡取卵”的行为,清醒者是不会去做的。

主播们的收入好不好查呢?其实是很好查的,让他们当面打开账号,统计其销售额就找到了主要证据。有朋友会说,主播就不配合打开账户,税务部门当然是有办法履行法定手续后去平台调取数据的,那个时候的后果可能就会更严重了,纳税人主动配合还是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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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们看似被动,其实他们并非没有办法来和税务部门周旋,这类网络主播是很方便流动的,那么税务部门除了要求其依法纳税之外,也会相对公平地对待他们,把优惠政策和方便措施给搞到位,不然”没庙的和尚”就会跑到更讲理的地方去了。

加油站那种查税,似乎不用考虑其跑路的问题,其实也是有重大区别的,本地的民营加油站是所有税都留在当地的,如果不公平对待他们,关门了之后,车主去两桶油加油的话,通过央企的内部定价机制等调整,当地的税收收入并不见得就会比民营加油站多。

也就是说,看似跑不了的庙,但可能会没有了香火,最终也没有了和尚,成为破庙。

改天我们专门发一期各类主播的收入和涉及到税收的文章,希望大家在赚大钱的同时,也履行必要的义务,不讲大道理,就图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