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其依合同所给付的金钱或物,人民法院多数会以这种债权债务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在驳回一方当事人返还请求的同时,能否对另一方当事人收取的钱或物按违法所得进行收缴或没收?
答案是:民法典实施之前可以,民法典实施之后不可以。
民法典没有保留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没收违法所得的民事制裁规定。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收缴违法所得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只能依据民事法律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当事人通过违法合同行为所取得的利益,不能通过没收违法所得措施处理。
但是,不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的场合,如果不对一方当事人因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进行处理的话,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误认为法院在保护违法行为。
那么,民法典实施之后,对于一方当事人基于违法合同行为收取的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钱或物,法院该如何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