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又看到山东的一个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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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山东负面舆情挺多的。12月20日,山东聊城一男子向@新京报 记者反映称,其孕晚期女友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办理完住院后遭拒收,原因是医护人员怀疑他们“非法代孕”。

很给力的是,20日下午医院即有了回应:医院产科护士长向新京报记者否认了上述说法,“办理住院后再进一步验证时男子无法提供身份证,未通过人脸识别,后二人主动离开。”

新闻报道里有一个《入院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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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41岁孕妇已经正式办理了入院,既然已经入院,又何来“遭拒收”?这逻辑上是不通的。

新闻报道里这段话已大致说明问题了:12月20日下午,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产科护士长对此事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孕妇张女士办理住院后通过了人脸识别,“但是他的男朋友人脸识别没有通过,身份证都也提供不了,现在医院有规定,必须男女双方的人脸识别都通过才行。”另外,该护士长表示,医生没有赶走二人,“是他们自己不在这住院,不是我们不收他,有医疗情况我们肯定要处理。”

这段话是非常说明问题的,孕妇没有结婚证,但医院接收孕妇并非一定要有结婚证,还得再来一个但,但此种情况下是要说明情况的,总得给个合理的理由吧,比如怎么怀孕的,等等……在他们还没向医院充分说明时都离开医院了,这又能怪谁?

护士长说的“有医疗情况我们肯定要处理”这话非常直接明了,关键的“医疗情况”他们没有(拒绝)讲,这或许是他们自行离开医院的重要原因。医生问自己不想回答的问题,离开医院心情倒也可以理解。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从这个角度说,医生在工作中是需要了解涉及医疗操作的伦理的。

同时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可见,医生在医疗前进行适当调查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新闻事件中孕妇一方,不愿意说明情况,在未办理退院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医院,笔者认为和医院没有关系,医院不需要为这个负面舆情去背锅。相反我认为医院一丝不苟的职业操守要肯定,至少是基本肯定。换作是你,在有关情况不明的情况下你敢就啥也不追问了?

出处不如聚处,平心而论,关于怀孕生孩子的这些事医生见的比我们普通网民多得多,我们要尊重和信任医生的询问,多此一举的追问我相信是不存在的。这次我挺医生的。

至于齐鲁医院是否做的完美,这个我说不了,毕竟我所知的信息也是有限的。但这世上,完美的事又能有多少?还是将心比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