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物已成现下流行之势,不少宠物主人们爱宠如子,对宠物呵护有加。对于主人来说,自己的小狗聪明乖巧,不乱跑也不咬人,但对旁人而言,有时候狗狗会让人感到恐惧和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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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犬惊吓摔倒受伤,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罗玉石律师解答:

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窜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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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石律师补充:

动物天生具有致人损害的危险性,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损害。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携狗出行时要为其佩戴牵引绳、嘴套等约束性设备;并在发生安全风险时,对宠物的危险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罗玉石律师

重庆君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您提供最优的解决方案、最犀利的法律武器、最贴心的法律服务是我的执业准则。

擅长办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合同纠纷诉讼。执业十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近千件。2014-2020年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正大卜蜂超市集团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