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结婚购房,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案子,介绍过不止一次了,结果确实不太一样。今天再介绍一个女方父母出资百万要求返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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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董和小闫2019年9月结婚,同年12月小董的父亲老董给小董转账了150万,然后小董和小闫花400万元首付买了套房。2022年5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2023年10月,老董起诉女儿小董和前女婿小闫,要求两人归还150万元借款。

这钱没有借据,小董承认是借款,而小闫则称这笔钱是他和小董婚姻期间用于购房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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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事很普遍,一般子女不离婚啥事没有,一旦离婚就可能出现这笔钱是赠给谁的争议,也可能出现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的争议。之前我们分析过多起这类案例了。

杨律师先介绍一下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意思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没有明确是个人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从某种角度说,我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并不完全符合本案这种情况,在措辞上这个司法解释针对的焦点点是财产是资金是赠与自己子女还是小夫妻两人,性质先要确定为赠与,然后用这个条款判断是赠给谁的。

而这类父母起诉的案子,争议的焦点是这笔钱是借款还是赠与?

关于这个问题,一般来讲如果关于款项性质有明确证据,比如有书面借据,那就不存在争议了。但是要特别提示一点,出资一方子女单方签的借据,尤其是事后补的借据和在诉讼中的表态,在这类案件中是没多大证明力的。小夫妻共同签字的借据,才有决定性作用。

当关于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没有明确的客观证据时,这类案子在不同的法院的处理结果和标准,就存在不一样的情况,甚至在同一个法院不同时期,也存在标准不一样的情况。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不同法官对法律和案情的理解不同,另一方也是不同案件的一些证据和细节也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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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案子,法院支持了老董的主张,认为这笔钱是借款。法院这么这么认定的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认为老董和小董是父女关系,所以借款没出具借据并不违背生活常识。

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老董提供了小董和小闫的微信聊天记录,当然这聊天记录肯定是小董给老董的。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小闫曾表示,双方父母的出资需要房子可以交易时才有能力偿还,小董曾表示需要补个欠条并计算利息。”法院认为聊天记录表明,小董和小闫均具有归还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可以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所以,最终判决小董和小闫共同偿还老董150万元。

最后杨律师提示大家:子女结婚后购房父母出资,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就款项性质提前收集些证据。如果是赠与,要书面明确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还是赠给小夫妻的。如果是借款最好让小夫妻共同打借条。如果出于面子或感情等原因不便出书面文件,那至少也可以口头明确时录个音之类的。

如果不提前收集好相应 证据,等真发生子女离婚的情况后,可能就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了,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如何定性就不好说了!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