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0日讯2023年4月,济南历下区“116号院”业主与街道办组建第一届业委会为济(历下区)“116号院”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下称“116号院”业委会),后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投票结果为82.7%业主均不同意被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116号院”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对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但物业公司不予配合交接与办理解聘程序,为维护原告及业主的合法权益,“116号院”业委会依法提起诉讼。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116号院”业委会与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关于“116号院”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9月解除;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116号院”住宅区。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某单位住宅区业委会与济南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物业类型为普通住宅,服务范围为“116号院”等4个院,本合同暂不约定合同期限。
庭审中,“116号院”业委会称,该合同系上届业委会签订,但上届业委会没有备案。2023年4月,济南市历下区住建局出具《济南市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通知书》,确定了“116号院”最新业主委员会及成员名单。
2023年8月,“116号院”业委会向“116号院”全体业主发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决定于2023年8月29日至9月14日召开业主大会。2023年9月15日,“116号院”业主大会作出《“116号院”业主大会结果通报》,主要内容:参加会议业主480户,共686户,占小区总户数69.97%,参与会议业主面积占总面积69.97%。大会结果不同意物业继续服务占82.7%。
之后,“116号院”业委会发送《关于与济南某物业公司解聘合同的告知书》,根据小区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业主委员会决定于2023年12月31日解除2019年5月小区前任业委会与现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此后,“116号院”业委会又向济南某物业公司发送《关于督促济南某物业公司提交资质的通知(物业交接1号)》《关于督促济南某物业公司公示公共收益账目的通知(物业交接2号)》等多份告知书。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某住宅区业委会与济南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经双方举证和陈述,法院对该合同为“116号院”上届业委会与济南某物业公司签订予以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116号院”新的业委会已经成立,因此涉案合同“116号院”的合同双方现为新的“116号院”业委会及济南某物业公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116号院”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济南某物业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据本案主审法官耿露介绍,本案争议区域为“116号院”,根据“涉案合同”约定,“116号院”业委会仅是《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主体,仅享有对“涉案合同”中关于“116号院”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权。对“116号院”部分之外的合同主体与济南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我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确认原告济(历下区)“116号院”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因2019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某住宅区业委会与济南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成立,关于“116号院”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9月25日解除;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济南市历下区“116号院”住宅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原告“116号院”业委会。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闪电新闻记者 孔冠军 通讯员 王继学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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