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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表达一份感谢,诉说法援真情;几页信笺,道尽一份责任,彰显法律正义。2024年,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陆续收到外来务工人员送来的锦旗11面,表扬信感谢信7封。鲜红的锦旗承载着困难群众对中心和援助律师深深的谢意,蕴含着法律援助工作者兢兢业业、全心全意为困难群众服务的奉献精神。下面我们将分期给大家讲述这些农民工维权的故事。

2023年11月,马某经网络招聘入职A公司从事家居家饰规划师工作,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期间马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事假8天。2024年3月试用期届满,A公司以马某“试用期内请事假超出约定天数”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马某不服来到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审核后认为,马某来自外省农村,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马某失业后其家庭经济困难,同时马某申请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马某法律援助,并于当天指派了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苏华律师代理本案。

第二天,马某前往律师事务所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提交了手头现有的证据材料。苏律师与马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并为他分析梳理了基本案情。马某自述,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原因是A公司要求降低其绩效工资遭到马某拒绝,但马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苏律师了解案情、仔细看了证据材料后向马某解释,A公司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注明“试用期内请事假达到或超过5天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马某知晓并签字确认。而马某自述请假的原因是老家爷爷去世,回家协助料理后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马某此时应当请“丧假”而不是“事假”。请假时马某未向公司说明情况,也未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关键是请假时间确实超过5天。A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有可能获得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

苏律师向马某充分提示了诉讼风险,取得其理解和信任后,苏律师并不放弃,而是再次仔细梳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跟A公司交涉无果即提起仲裁申请。

2024年6月,本案开庭审理。苏律师发表律师意见:

01

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法定要素,若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A公司单方修改绩效考核方案,实质改变了入职时协商一致的“无责底薪”内容,属于违法行为,马某的薪资报酬应按原商定的条款支付;

02

马某非法律或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人员,不能准确分辨各类假期的定义,因此请假单填报了“事假”。而A公司内部规定“试用期内请事假达到或超过5天,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请假性质的认定是涉及劳动关系能否存续的重大事项,应当慎重对待。结合马某微信聊天记录,请假确实为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最终,仲裁庭认为A公司内部规定将出勤率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之一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马某试用期内请事假超过5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同时也支持了马某关于绩效提成的全部主张。

马某感谢法援中心和苏律师在他沮丧、迷茫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不仅全力维权他合法权益,而且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传授了很多法律知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他向中心赠送一面锦旗,并表示同意仲裁的判决不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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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但应注意管理的合理性。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事假”和“丧假”虽一字之差,但在定义、法律依据和待遇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丧假”‌一般指劳动者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依法享有的带薪假期。时长通常在1-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单位另给予路程假。“事假”是指劳动者因个人事务或私事而请的假,通常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经过批准。“事假”的具体时长和是否带薪,往往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劳动者应当在填写请假单、调休单、变更合同确认书之类填写签字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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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供稿:法援中心 奚俭锋

编辑:张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