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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不少人想买点烟花爆竹
增添节日氛围
朋友圈里也出现了
各种贩卖烟花爆竹的广告
但你知道吗
这可是违法的
此前已有多人因此被行拘
相关案例
01
2025年12月24日,安徽淮南,民警发现一住户李某在微信朋友圈招揽销售烟花爆竹,立即进行核查,并在其住所内查获“加特林”等烟花爆竹共计135箱。李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
02
2025年12月23日,山东寿光,韩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及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烟花爆竹,并通过朋友圈销售从中牟利。韩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03
2025年12月16日,浙江武义,民警在开展社区警务工作中,获取有人利用微信贩卖烟花爆竹的线索。经调查,在陈某某家中查获16个品种烟花爆竹共计76件。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重要提醒
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
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问:烟花爆竹能否在网上进行买卖?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问: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问: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
每一次绚烂绽放的背后
都潜藏火灾风险
它的危险存在于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多个相关环节
近期
烟花爆竹购买、燃放迎来高峰期
这份烟花爆竹安全提示卡
请查收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提示
春节将至,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安全、祥和、安静的节日环境,保障市民群众的平安健康,请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支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强巡逻巡查、严厉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请及时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
感谢您为美丽天津、平安天津建设贡献的每一份力量!
实名羡慕:山西宣布废除烟花爆竹“禁放令”后,省内多地公布细则
山西省调整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引发舆论关注。近日,省内多地陆续公布了有关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细则。
例如,临汾市人民政府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临汾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称,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临汾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
通告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东外环—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临夏线)、北至公路北环—108国道,含上述四条道路。除划定禁放区域外,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地点及周边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临汾,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十五。通告明确,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这份通告提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2025年12月30日,晋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显示,文物保护单位和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等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榆次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锦东大道、南至凤栖大街、西至经西大道接汇通北路、北至青银高速,以上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也提到,其他县(区、市)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限制燃放区域、时段。
忻州市宁武县政府12月29日发出的通告称,宁武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包括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等。在禁止燃放地点及周边以外,北至花园路,西至同蒲铁路道班,南至西园路,东至火车站梧桐桥,均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内,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宁武县政府亦要求,宁武城区禁(限)放区域外,各乡(镇)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本通告禁(限)放管控措施和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要求,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地点)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一地宣布:废除烟花爆竹“禁放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王鹏/极目新闻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网发布关于宣布废止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决定表示,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制定依据已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所涵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凡列入本决定附件废止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截图
在公布的文件目录中,2020年8月17日发布的《山西省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也被宣布废止。
该通告当时表示,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办理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照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公安机关进行监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截图
12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实地探访发现,目前太原市的烟花销售仍以线上为主,暂无线下销售门店。网上地图查询到的烟花销售门店,在实际中并不存在。许多销售烟花的商家表示,他们并无线下店铺,如果需要购买烟花爆竹,可以加微信后在线上沟通,虽然现在距离春节还有段时间,但购买烟花的消费者也不少。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目前了解到的也只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刚发布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于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0年8月17日)》之后如何进行管理,还未收到其他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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