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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文慧系周玉兰之女。1998年,周玉兰所在单位甲厂分配一套公有住房(即一号房屋)的购房资格。因其他子女已有住房不愿购买,周文慧表示愿意出资购买。

2002年12月,周玉兰作为买受人,与甲厂签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书》,以成本价购得一号房屋(总价约2万余元),使用了周玉兰及其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购房款由周文慧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由其装修并长期居住。

2016年周玉兰去世,2023年其再婚丈夫吴建国亦去世。吴建国的四名子女(吴某等)作为继承人,主张一号房屋系周玉兰与吴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周文慧遂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母亲周玉兰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并认定该协议有效。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文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认定其与周玉兰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三、法院说理要点

房改房性质特殊,非普通商品房

一号房屋系依据国家房改政策,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购买资格、价格均与职工身份、工龄等福利因素直接挂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政策保障性质。

出资行为不等于借名合意

虽然周文慧支付了购房款,但:

购房合同以周玉兰名义签署;

房屋登记在周玉兰名下;

使用了周玉兰及其配偶的工龄优惠; → 出资更符合“子女资助父母购房”的家庭伦理行为,而非借名买房。

多次生效判决已否定产权归属主张

早在2007年,周文慧曾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已判决驳回,明确“产权归登记人周玉兰”;

2006年另案判决仅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

→ 本次主张实质是试图推翻既判力,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无任何事前或事后借名合意证据

周文慧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双方曾就“借名”达成一致,仅有出资事实不足以推定借名关系成立。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房改房、经适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借名购买,即使出资也难获产权;

使用父母工龄、单位资格购房,法律上视为父母财产,子女出资通常认定为赠与或赡养;

居住权 ≠ 所有权,长期居住不能自动转化为产权;

已有生效判决否定产权主张的,再次起诉极易败诉;

亲属间大额出资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是借款、赠与还是代持,否则风险自担。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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