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志远与李国栋系多年邻居。2013年,李国栋取得北京市一套限价商品住房(一号房屋,71.17㎡)的购房资格,但因无力支付房款,主动提出由王志远“借名”购买,并索要7万元好处费。
2014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
王志远以李国栋名义向甲公司支付购房款639,720元;
房屋归王志远所有;
李国栋在适当时机配合过户。
协议签订当日,王志远即以李国栋名义付清全部房款,并陆续支付物业费、供暖费、办证费、税费等共计27,725.32元,另向李国栋支付7万元好处费。
2015年10月,房屋交付时,李国栋突然反悔,要求王志远再加价30万元,否则拒绝交房。此后,李国栋自行收房并出租,始终未将房屋交付王志远。
2018年,房屋登记至李国栋名下,性质为“出让/限价商品住房”。王志远遂起诉,请求:
确认借名协议无效;
返还全部已付款项737,445.32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08万余元。
诉讼中,乙公司评估:若一号房屋按普通商品房计,2019年市场价值约230万元。但因系限价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且未来出售需补缴约58万元土地收益金。
李国栋承认收到全部款项,同意返还本金,但拒绝赔偿损失,称“借名本身违法,风险应由王志远自担”。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双方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二、李国栋返还王志远购房款、好处费、各项费用共计737,445.32元;
三、李国栋赔偿王志远经济损失50万元;
四、驳回王志远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限价房借名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面向特定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具有专属性、排他性。
→ 允许无资格者借名购买,破坏住房保障制度公平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
双方均有过错,但出名人恶意更重
王志远明知无资格仍参与借名,存在过错;
但李国栋主动提议、收取好处费、事后反悔、擅自出租房屋,主观恶意明显;
→ 法院认定其过错程度更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不等于房屋增值,而是机会损失补偿
因限价房不能自由交易,王志远无法获得完整产权或转售收益。
→ 法院未支持其按商品房评估值计算的108万损失,而是基于:
王志远已全额出资;
房屋客观升值;
存款利息远低于房价涨幅;
李国栋先行违约; → 酌定赔偿50万元,体现公平原则。
已付款项必须全额返还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李国栋对收款金额无异议,737,445.32元应如数退还。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限价房、经适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一律禁止借名!即使有书面协议也属无效;
出名人反悔后擅自占有、出租房屋,将加重其过错责任;
损失赔偿≠房屋市价,法院通常酌定“机会损失”,远低于评估值;
切勿轻信“内部指标转让”,政策房资格不可交易!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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