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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不知道我是谁,但你一定看过我的文章。在纸媒最辉煌的年代,我在中央及省以上报刊发表过六千多篇文章。【点击查看:我当记者时发表过的那些文章、从宾语的廉政空间到“宾曰语云”】
后来有了论坛、博客之后,我的博客“宾语的廉政空间”,连续十年位居腾讯思想博客、社会博客全国第一,共有100多篇文章进入新华网舆情排行榜。多次被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评为全国十大责任博客、十大名博、十大最受读者欢迎博客。
通过我的报道、评论,先后有上百人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处理,20多人因为我的报道,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国家赔偿。
1月7日下午,我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发来的【2025】渝01民终12682号送达文书,告知我,该院审查后认为,宾曰语云提出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我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是:”你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
同样是申请回避,本案一审(2025)渝 0112 民初 5717 号案件中,原告何某某在庭审结束 13 天后提出回避申请,渝北区法院予以批准;而宾曰语云在庭审结束 3 日内提出申请却被驳回。
由此形成一个悖论:如果一审的回避决定是错的,那么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纠正。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审判组织违法。审判组织违法,就意味着一审判决也是违法判决,这个案子从根子上就已经错了,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如果二审通知书是错的,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按照一审有样学样,由二审法院的院长做出合议庭回避的决定。
同一案件,两级法院对回避申请给出两个结果,必有一个违法!
两级法院对同一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明显差异,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1月10日,宾曰语云提出复议申请。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上述材料已经于昨天下午由法院收发室签收。
我提出的复议请求是——
复议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12682号《通知书》中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2.准许复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赵志强、刘静、胡敬的回避申请;
3.指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复议申请人因与何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一案,于2025年12月29日向贵院邮寄《回避申请暨程序违法异议书》,贵院于 2026年1月7日电子送达驳回回避申请的《通知书》,以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 为由驳回申请,该认定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严重不符,具体理由如下:
一、贵院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复议申请人未能在庭审中及时行使回避权,责任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且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但自本案二审立案以来,复议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贵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仅收到《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无任何签收上述必备文书的凭证。
2025 年 12 月 26 日庭审结束后(傍晚6:18),书记员要求申请人核对庭审笔录时,申请人才知晓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赵志强、刘静、胡敬,此时方才具备行使回避权的前提条件(可调取庭审录像)。
贵院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庭前准备权利及及时申请回避的权利,该程序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不能仅以“庭审结束后提出” 为由否定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二、回避事由符合法定情形,被申请人均应依法回避
1.被申请人刘静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刘静法官曾参与审理与本案高度关联的(2023)渝01民终7473号案件,且出现把“拟判决”当成生效判决的重大瑕疵。该案与本案当事人、核心事实(“淫乱”一词的侵权认定标准)、争议焦点完全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与本案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刘静法官已对本案核心事实形成在先判断,继续参与审理难以排除“先入为主”倾向,违反审判中立原则。
2.被申请人赵志强违背中立裁判原则,应依法回避。赵志强作为审判长,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主动引导其主张权利,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导致申请人需同时应对原告诉求与审判长的不当引导,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点击查看:《全国优秀法官赵志强,您违反程序办案我好害怕》、《"全国优秀法官"主导的“表演式开庭”,连程序"剧本"都演不完整了》、《“无一错案”的赵志强法官,直到庭审结束,我都没见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
三、贵院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1.法律适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其立法本意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本案中,申请人在庭审结束后方才知晓回避事由及合议庭组成情况,属于“回避事由在审理后才知道”的特殊情形,且在知晓后3日内即提出申请,未超过合理救济期限。
2.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版《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裁判观点明确,若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才知道法定回避事由,人民法院应区别对待,不能直接驳回。经调查,审判人员与本案确有利害关系,该事由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自行回避。
3.同案不同判显失公平。本案一审(2025)渝0112民初5717号案件中,原告何某某在庭审结束13天后提出回避申请,渝北区法院予以批准;而申请人在庭审结束3日内提出申请却被驳回。
如果一审的回避决定是错的,那么二审法院应该予以纠正。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审判组织违法。如果二审通知书是错的,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按照一审有样学样,由二审法院的院长做出合议庭回避的决定。同一案件,两级法院对回避申请给出两个结果,必有一个违法。
两级法院对同一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明显差异,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四、贵院驳回通知未告知复议权利,构成程序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作出决定的法院应书面告知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及期限。但贵院送达的《通知书》仅载明驳回理由,未告知任何救济渠道,导致申请人知情权受损,该程序瑕疵进一步影响了决定的合法性。
综上,贵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
为维护司法公正及复议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依法支持复议请求,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回避复议申请证据材料清单
(作者:宾语)
来源| 宾曰语云
出品 | 宾曰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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