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国栋与被告陈静系父女关系。

1999年,陈国栋以自己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认购书》,认购一号房屋,总价约40.7万元。

购房过程中:

全部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等均由陈国栋支付;

购房合同、入住手续、物业协议等均由陈国栋办理,涉及“陈静”签字处均为其代签;

2003年,房屋登记在女儿陈静名下,但原始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全部资料由陈国栋保管;

房屋交付后,由陈国栋装修并长期居住至2012年,此后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至2019年;

2019年下半年起,陈静自行补办新房产证,并开始收取租金,拒绝承认父亲为实际权利人。

陈国栋称:因当时正经历离婚纠纷,且个人事务敏感,不便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故与女儿口头约定“借名买房”。

陈静辩称:房屋是父亲对她的赠与,理由包括——父亲对早年家庭安排心存亏欠、她长期赡养父亲、父亲曾在另案中自认“房子是女儿的”。

双方均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无论是借名还是赠与)。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陈国栋与陈静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该合同有效;

✅ 陈静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陈国栋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国栋名下。

关键点: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出资、占有、使用、资料保管等事实,借名买房主张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具有合理动因:

购房期间(1999–2000年),陈国栋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其主张“不便登记在自己名下”具有一定合理性。

交易全程由原告主导:

从认购、签约、付款、缴税、入住到出租,全部由陈国栋操作,陈静从未参与,亦未承担任何成本。

权属资料由原告长期持有:

原始购房合同、发票、房产证等核心文件均由陈国栋保管近20年,不符合赠与后移交权属的常理。

长期占有+收益=实际控制:

陈国栋装修、居住、出租、收租、缴纳物业费长达20年,形成稳定的占有和收益状态,体现其作为实际权利人的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

“赠与”缺乏意思表示证据:

被告虽主张系赠与,但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赠与证据,且原告的行为(如拒绝在婚前协议中列明该房为己产)更符合“借名”而非“赠与”的心理状态。

另案自认不构成确权依据:

原告曾在其他案件中称“住女儿的房子”,但法院认为,该表述仅为配合诉讼策略,不能推翻长期实际控制的事实。

合同有效:

一号房屋为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适房,现已具备上市条件,且原告具备北京购房资格,借名合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亲属间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协议,仍可能被法院支持——关键看出资、占有、使用、资料保管四大要素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

“长期实际控制”比“产权登记”更具说服力:若出名人多年未主张权利,而借名人持续行使所有权能,法院倾向保护实际权利人。

不要轻信“亲情无需协议”:本案胜诉实属侥幸。若父亲去世或证据灭失,子女反悔将导致血本无归。务必签署书面借名协议。

经适房借名风险高,但非绝对无效:2008年前签约且已满5年可上市的经适房,若借名人具备购房资格,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 特别提醒:本案原告胜诉,不代表所有亲属借名都安全。若房屋为2008年后购买的经适房、公租房、央产房等政策性住房,即使有出资,也可能因违反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