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佛山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公告表示,佛山自持商品房按要求补缴相关费用后即可转为可售——按照评估市场价格的4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全文如下:
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以下简称自持商品房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自持商品房屋包括住宅类和非住宅类自持商品房屋。自持住宅类商品房屋以下简称自持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相关办理工作。
三、对于因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经属地政府同意并核算补缴相关费用后,可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上市流通。对于挂牌文件、出让合同等规定需自持但不属于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不得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
四、企业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应补缴的土地价款,并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三)收到评估结果通知后,申请企业出具是否同意办理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企业同意办理的,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申请信息在官方网站及自持项目所在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并经属地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与申请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本次解除自持限制的具体房屋信息;
(六)申请企业应当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6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七)申请企业持补充协议及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八)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后,申请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自持商品住房解限及销售备案(或预售许可)手续。
五、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标准计收:
以企业申请日作为估价期日,评估拟转可销售商品住房对应土地在可销售状态下剩余自持年限的市场价格,按照该评估市场价格的40%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金额。
六、单个自持商品住房项目申请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分期申请办理,分期申请次数不超过三期。分期申请办理的,除最后一期外,每期申请转换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按照“申请一期、审批一期、补缴一期、解限一期”的原则,申请企业未在签订补充协议之日起60日内缴清当期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解除补充协议,依法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且不得允许当期申请涉及的自持商品住房上市交易。
七、对于自持非住宅类商品房屋以及未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自持商品住房,自持期间不得销售、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以及捆绑销售,只能对外出租,允许整体抵押以及按照第九条规定整体转让,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中应当注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自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自持期间不得单独分割、销售、转让、抵押”字样;
(二)企业可以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的租赁经营,也可以与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三)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
(四)租赁合同中应当列明出租房屋的企业自持期限及租赁期限,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企业自持期限;
(五)除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因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承租人额外收取费用;
(六)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前往住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七)企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下一年度的《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金方案》(详见附件2)并上传至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八、企业对外出租的自持商品房屋包括自持商品住房的,其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住房租赁”的表述,并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等内容,完成开业信息报送手续。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将自持商品房屋在保持自持属性不变的情况下整体转让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区政府,转让后受让人在自持期限内仍应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自持商品房屋实施管理:
(一)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的;
(二)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分立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
(三)企业涉诉,其自持商品房屋被法院强制拍卖的。
十、企业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佛建〔2021〕17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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