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繁华都市的肌理更新中,两种画面常常同步上演:一边是声势浩大、推陈出新的城市更新项目,塔吊林立,政策明晰;另一边,则是为了一条管网铺设、一个变电站建设或一所社区服务中心落地而进行的“微型征收”——范围可能仅涉及几户企业或一小片土地,如“螺丝壳里做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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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者的被征收企业,一个尖锐而现实的困惑随之产生:我们这“一小块”被征收,所适用的补偿标准、奖励政策,是否会与同区域内那些动辄数十亿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看齐”?还是说,因为项目“小”、影响“微”,就只能接受一套简化的、可能较低的补偿方案?

这个问题,表面关乎个别企业的经济利益,深层却触及了法律平等原则在行政征收领域的贯彻、区域营商环境的公平性以及政府公信力的微观体验。它拷问着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是“看菜下饭”、“因项目而异”,还是坚守“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法治精神?

1、法律原则:平等对待与禁止“同区不同策”

我国虽无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必须完全一致”,但更高的法律原则为此划定了清晰的框架。

平等原则的宪法根基:《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体化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与“禁止不当差别对待”的要求。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情况相同或相似时,应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处理。同在长宁区,同为企业非住宅房屋征收,若仅仅因为A项目是标志性城市更新、B项目是普通市政配套,就对资产价值相近的企业适用截然不同的补偿计算方式或奖励幅度,其差别待遇缺乏合理依据,涉嫌违反平等原则。

“公平补偿”的法定内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平补偿”,其内涵不仅指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公平评估,也隐含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对类似被征收对象给予公平补偿政策对待的意蕴。补偿的“公平”,既包括纵向的(与市场价格比),也应包括横向的(与区域内其他被征收人比)。

政策统一的实践要求: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行政争议的角度看,保持区域征收补偿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至关重要。如果企业发现补偿多少取决于项目“重要程度”而非自身资产价值,将严重损害其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也可能引发攀比和群体性矛盾。

2、“协同”的实践模式:并非“一刀切”,而是“基准统一、灵活补充”

要求“完全一致”不切实际,但“政策协同”有清晰的实现路径。关键在于区分 “补偿标准核心框架”与“项目特定奖励措施”。

核心框架的强制统一:

评估标准: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时点、修正系数等,必须全区统一。不能因项目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估细则。

主要补偿项目:房屋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如按房屋价值比例、按面积、按纳税情况等)、搬迁费、设备重置等费用的计算标准,应由区级政府制定统一的基础性规定,适用于全区所有征收项目。

最低保障:对于政策性补助、困难救助等保障性措施,应设立全区统一的最低标准。

灵活空间的合理设置:

奖励政策的幅度:为促进签约搬迁而设置的按期签约奖、提前搬迁奖等,其具体金额或比例,可以根据项目预算、工期紧迫程度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但浮动应有公开、合理的依据,且最好有区级指导幅度,避免悬殊过大。

特殊情况的补充:对于市政配套项目独有的、确实因施工工艺(如地下盾构对地面企业影响周期长)或特殊地理位置造成的额外损失,可以设计专门的、有针对性的补充补偿方案。但这种“补充”必须是公开论证、理由充分的,是对统一框架的“添加”而非“减损”。

长宁区的可能路径:作为上海中心城区,长宁区很可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区级征收补偿政策体系。对于“住宅市政配套”这类小规模征收,最规范的做法是明确其适用本区既有的、统一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项目实施方案只是在统一细则下,对奖励幅度等作出具体明确,并向社会公示,确保企业可以清晰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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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应对与政府的责任

对于被征收企业:

主动获取并比对政策:不应只听信项目方的口头说明,应主动要求获取由长宁区政府或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适用于本项目的正式《征收补偿方案》,并与区内其他已知项目(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方案进行核心条款比对。

聚焦“资产价值评估”:无论项目大小,补偿的核心都是资产价值的公允体现。确保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是维权根本。

质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如发现明显低于区内通行标准的条款,应依据平等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在征求意见阶段或法律程序中提出质疑。

对于地方政府(通州湾示范区):

建立区级统筹机制:应牵头制定全区统一的征收补偿基准规则,各镇(街道)具体项目必须在此框架下实施,并报区级备案审查。

强化信息公开与解释:主动说明小规模项目政策与重大工程政策的协同性与差异性,消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误解。

保持政策连续性:避免“一个项目一个政策”的碎片化做法,以稳定的政策预期赢得企业和公众的信任。

结语:在“项目规模”与“权利平等”之间,恪守法治的标尺

市政配套的“小征收”与城市更新的“大工程”,如同城市血脉的“微循环”与“主动脉”,二者对城市健康运行同等重要。法律的天平,不应因工程投资额的巨微而倾斜。“政策协同”的真谛,在于恪守“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法治底线,确保补偿的核心公平不因项目标签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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