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烟花惹的祸,小男孩火烧宠物狗,发生在连云港东海县:
2月2日,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的姜女士向@极目新闻 记者反映,1日,她家养在笼子里的宠物狗,被小区两个小男孩点火烧死。
其实不是“点火”,而是“1日,小区两个男孩在玩烟花时,把点燃的烟花伸进狗笼,导致笼子起了大火,最终狗狗被活活烧死。”玩烟花的结局是烧死了狗。
按理宠物狗应该和主人在一起的,怎会被小孩子的烟花烧死?
看新闻:有网友提出质疑,为何把狗笼放在小区公共场所?对此,姜女士表示,多年来狗狗一直养在这里,它很有灵性且乖巧,业主们尤其是孩子很喜欢它,经常给它喂食。邻居和物业也从未说不许他们在这里养狗,“如果说不让,我们不可能在这里养这么多年。”
原来如此,狗笼放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小区公共场所,小区公共场所,小区公共场所。这就是真相。
我查了下东海县关于燃放烟花的规定,《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石新路、花园路北延、富国路、黄河路、236省道、老311国道、石安河、311国道、湖东路、陇海铁路、湖西路、湖滨路、西双湖西大堤、晶都大道、博世路、富国路、幸福路北延的合围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事发地是东海县中央花园小区,该小区是否为禁止燃放区域,笔者不确定。但,是否为禁止燃放区域,已经不重要了,我看视频,这两个小孩都比较小,不管从刑法还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都够不上责任年龄,所以这个火烧宠物狗对于小男孩(家)来说顶多就是个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了,也得提醒,如当地为禁放区域,有关部门也得查一查,两男孩的烟花从哪里来的,禁燃的区域往往也是禁止销售和运输的,要从渠道上查一查,说不定能逮两条大鱼,在春节前正好作为典型案例通报通报。
小男孩烧死宠物狗,家长难辞其咎,这是毋庸置疑的,单单是未成年人未在成年人指导监督下独自燃放烟花,这就是家长的错,何况还烧死了他人的宠物狗,此没有什么可推卸的。
但现在的问题绝非是男孩家长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是要追根溯源,透过现象看本质,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烧死宠物狗的悲剧。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么稀里糊涂、无缘无故地死了,这需要反思。
据新闻:“姜女士表示,多年来狗狗一直养在这里……”从报道看,已经养7年了。我就非常纳闷了,在小区公共区域放置狗笼这么久,这是谁给她的权力?她的勇气到底是谁给她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法律法规很明确,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小区内的公共场地,如需要占用,应当征得有关单位同意。话说姜女士的狗笼占用公共场所,业主委员会同意了吗,物业同意了吗?
作家梁晓声曾经说,教养是“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别人着想的善良。”业主不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应当是业主“无需提醒的自觉”,物业制止不制止,都应当自觉遵守。
但从姜女士的辩解,物业也得自我反省:你不去制止,看上去对业主宽容了,反倒成为人家违法占地的理由了,这叫授人以柄。所以啊,以案说法,物业必须加强管理,纪律严明,对违法设施,该制止的制止,该通报的通报,如此才能管理好小区,才能顺顺利利打胜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当狗主人养狗的行为本身就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尊重社会公德,你让左邻右舍对不当行为保持宽容和忍让,还去维护你的不当行为,好像这也太勉为其难了吧?
固然,这两个爱好烟花的小男孩有错,难道爱好宠物狗的姜女士就是完美受害者了吗?我看不是的。某种程度上说,违法占用场地放置狗笼是造成这起悲剧的关键因素。如果姜女士将狗放自己家里养,就可完全避免狗狗葬送火海了,这是我们最需要反省的地方。同时也是物业需要反省,今后改正的地方。
物业当举一反三,当地街道办当以该案作为契机(对东海乃至连云港来说都是一个绝佳的契机),强力推进拆除各小区违法建筑和违法设施,消除脏乱差,还小区宁静有序,还“沉默的大多数”公平和正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