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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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劳动者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多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较低基数参保),仅在表面履行参保义务。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会发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大幅“缩水”——只因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社保缴费基数直接挂钩。

那么,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的,要赔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中明确:

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冯某主张应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支付医疗费以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因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为冯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医疗费和护理费属于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且已经社保机构核准、处理,故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有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朝阳社保管理中心2017年12月11日核付冯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2658元,是依据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3878元的基数计算的。

经生效判决确认冯某月工资标准为12500元,冯某请求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补缴社会保险,并要求朝阳社保管理中心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朝阳社保管理中心明确回复,用人单位进行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不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据此,因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实上导致冯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且无法通过行政途径予以救济,原审法院对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欠妥,冯某主张由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承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4842元,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致工伤待遇降低,赔偿差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并非“可赔可不赔”。劳动者遭遇此类情况,切勿自认倒霉,需及时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单位切勿心存侥幸,足额参保既是法律要求,也是规避用工风险的关键,否则不仅要赔偿差额,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得不偿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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