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梅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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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延长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年限、支持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计算方式、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等五项优化措施,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购房提取年限由1年延长至2年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提取年限为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2年内,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金额。“在新政策生效后,只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是在2年内且未办理购房提取,就可以申请购房提取。”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新政策实施意味着职工办理购房提取的时间增加了1年,为职工提供更充足的办理缓冲期,进一步提升提取服务的便捷度。

老旧小区住房更新改造可用公积金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既有住宅被列入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且自主出资翻建的,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2年内,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已享受政府补贴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相应金额)。

“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既有住宅被列入梅州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二是职工家庭自主出资翻建;三是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我市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确定,可咨询当地住建部门。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若已享受政府补贴或使用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扣除相应金额后再确定可提取总额。办理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个人支付费用相关材料等;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

公积金贷款所在县域无房即首套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标准方面,《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县(市、 区)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住房认定。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农村宅基地住房除外)为准。

这就意味着,在满足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由原来的“购房所在市内无房产”放宽至“购房所在县(市、区)无房产”。例如,某职工家庭在兴宁市有一套自住住房,但在梅江区无房产,现计划在梅江区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公积金贷款,如符合贷款条件,则可按首套房认定。“对在本县(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若缴存职工之前在梅州市某县(市、区)购买过一套房但已出售,现计划在该县(市、区)贷款购房,也可以按首套房认定;住房套数认定以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若职工已将原房产出售,不动产登记系统显示该职工家庭在拟购房的县(市、区)无房产记录(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即符合首套认定条件。

在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中,“农村宅基地房产除外”是指职工家庭在农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自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统计。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计算方式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套住房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首付款),可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本套住房贷款额度。

根据《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20倍。按原来的政策,假设缴存职工需申请公积金贷款40万元,如先办理购房(含首付款)提取公积金,则公积金账户需保留2万元(40万÷20倍)用于申请贷款。新政策出台后,职工购房(含首付款)提取后申请贷款,无需保留公积金账户余额,已提取的本套房购房金额(含首付款)可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实现“既提又贷”。

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

根据《通知》,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年龄上限调整后,按规定缴存公积金,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可适用新政策。已退休人员不参与缴存公积金,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新政策适用于政策实施后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延长贷款期限。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