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房产往往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然而,现实中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情况,这无疑给房产权益归属及债务担保关系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债权人能否取得抵押权?

范志强律师解答: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抵押给债权人时,从法律本质上讲,该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共同财产的处置需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单独处分行为,超出了其应有的权利范围。

无权处分并不必然导致抵押行为无效,其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形进一步判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共有房抵押,抵押权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享有抵押权。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抵押房产为夫妻共有,但未取得双方同意的,抵押权人主观上并非善意,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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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强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范志强律师

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人擅长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股权设计、专业处理劳动争议、工伤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各种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