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跟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程序完全不一样。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不是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所有,且农村集体土地又是农民老百姓的命根子。所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程序推进。
也就是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选择权、监督权、获得补偿安置权益等权益,在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这些权益之后,征收方想要进一步实施土地征收,即实际占用土地,还需要向国务院,或者向省人民政府、直辖市等有权批准土地的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申请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就是需要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不可以在土地性还没有变得情况下,直接利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否则就有可能属于违法用地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是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方需要向国务院批准用地。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申请征地之前,征收方一定是已经落实了具体的征收程序,包括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告知了广大被征地农民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了被征地农民具体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补偿标准等等,征求了老百姓的意见,并在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组织了听证会。
另外,也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且落实了征收补偿款。如果这些征收前期程序都没有落实到位,那么,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征收方则不能申请征地,申请征地则不会被批准。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之后,被征收人若想自己的不利益不被侵害,就要时刻注意征收程序有没有落实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够督促征收方能依法实施征收。
当然了,征收方想要获得征地批复文件,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除了征收程序落实到位之外,征收项目也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或计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利益确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法律上所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项目,还应当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这也是拿到征地批复文件的条件之一,如果征收项目不符合上面所提到的相关规划或计划,同样征收项目也得不到批准。因此,被征地农民在遇到土地征收后,也还需要审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不过,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能够尽快推进征收工作,往往会在项目不符合各种征收条件的情况下,拿着其他的征地批复来充当此次征收中的征地批复文件,或者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征地批复,要么就是让无权批准征地的部门代替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作出征地批复文件。
对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将征地批复张贴在了征收范围内,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审查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如果征收内容与此次征收并没有任何的关联,或者说是落款出的批准机关并不是直辖市、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那么,大概率该征地批准则是不合法的。
如果是相关部门越权批准征地,比如说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直接替有权批准征地的部门批准用地,那么该行为则属于越权行为,其所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则是无效的,广大被征收人则是可以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的。
另外,如果征收项目符合征收条件,但是相关部门在获得征地批复之后,并没有及时实施征收行为,而是在获得征地批复三年之后才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那么,原则上即使该征地批复是有权批准机关批复的,也属于无效的征地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相关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2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也就是说,只要征地批复超过了两年的有效期,原则上,征收方想要再次实施征地,则需要重新申请征地,不能再依据以前的征地批复,开展具体的征收行为,否则同样也属于违法用地的行为。对于这种征收行为,广大被征收人也有权投诉、举报,或者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