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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陈秀敏与周明远(被继承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前自2001年起同居。周明远与前妻之子周浩宇(第三人),周明远的母亲吴桂兰(第三人),周明远于2020年去世。

周明远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80%),该公司于2008年与丙村委会(化名)、丙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11亩土地,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物由乙方(乙公司)处置,逾期未处置则无偿归甲方(村委会)所有。

陈秀敏主张,2006年至2007年,其与周明远共同出资购买一号房屋(共计59间),并于2006年至2010年翻修、扩建该房屋,全部用于乙公司生产经营。2016年乙公司租赁期满后,未续租亦未处置地上物,由甲公司(原周明远持股0.9%,后转让给周浩宇)与村委会续签《土地租赁协议》,承租10.46亩土地(与原租赁地块部分重合),甲公司对一号房屋进行装修、加固及增建。

2021年,一号房屋被纳入腾退拆迁范围,甲公司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300余万元(含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补偿等),并已全额领取。陈秀敏得知后,认为一号房屋系其与周明远共同出资购买、翻建,拆迁利益应归二人所有,甲公司领取补偿款构成不当得利,遂起诉甲公司,请求判决拆迁利益归其与周明远所有,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被告甲公司委托律师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是原告主体不适格,其既非土地租赁合同主体,也非甲公司股东,无权主张拆迁利益;二是甲公司系合法承租主体,一号房屋在乙公司租赁期满未处置后归村委会所有,甲公司续租后对房屋进行修缮增建,系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三是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周明远共同出资购买、翻建房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四是甲公司获得补偿款系依据合法租赁合同,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三人周浩宇答辩意见与甲公司一致,第三人吴桂兰未出庭。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秀敏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租赁土地上的地上物,租赁期满后未按约定处置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后续合法承租人对地上物进行修缮、增建的,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益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企业合法承租获得的拆迁补偿,不构成不当得利,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抗辩、厘清权属关系的优势,为企业应对租赁房屋拆迁利益争夺纠纷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拆迁利益的归属、甲公司获得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地上物的归属认定。乙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物由乙方处置,逾期未处置则无偿归甲方所有。乙公司租赁期满后,未续租亦未处置一号房屋,应视为放弃地上物处置权,一号房屋无偿归村委会所有。甲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系案涉土地合法承租主体,且对一号房屋进行了修缮、增建,依法享有地上物的相关权益。

第二,不当得利的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甲公司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并获得拆迁补偿款,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第三,原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其与周明远共同出资购买、翻建一号房屋,应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但原告未提交房屋买卖记录、出资凭证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对一号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亦无法证明拆迁利益归其所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原告主体资格与诉求的驳回。原告既非土地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也非甲公司股东,其主张拆迁利益归属无法律依据;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基于拆迁利益归属的主张成立,现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租赁土地房屋拆迁利益归属”这一高频企业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企业应对此类拆迁利益争夺纠纷提供参考。

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性+地上物归属”核心抗辩点,筑牢胜诉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厘清租赁合同约定与地上物归属的法律关系,我们重点举证:一是乙公司租赁期满未处置地上物,按约定地上物归村委会所有,原告对房屋无权益;二是甲公司系合法续租主体,对房屋进行修缮增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三是原告非合同主体,无权主张合同项下的拆迁利益。专业房产律师可精准把握租赁协议条款的法律适用,帮企业锁定核心抗辩依据。

否定不当得利主张,破解核心维权障碍。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拆迁款,我们重点论证甲公司获得补偿的合法性——基于合法租赁合同,有明确法律依据,完全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成功驳斥原告诉求核心。这也是此类案件的常见维权重点,房地产律师可帮助企业精准区分合法收益与不当得利,规避维权风险。

聚焦举证责任分配,凸显原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原告“共同出资购买、翻建房屋”的主张,我们重点质证其证据瑕疵,指出其未提交买卖记录、出资凭证等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其权益,同时提交甲公司的租赁合同、修缮增建支出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让法院采信我方主张。提示企业,面临此类纠纷时,应留存租赁合同、房屋修缮增建凭证、补偿协议等核心证据,委托律师审核证据效力,占据维权主动。

厘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边界,规避权属纠纷。本案中,原告混淆“个人出资”与“公司资产”的边界,主张个人对公司使用的房屋享有权益。我们重点明确,即使房屋最初由个人出资,用于公司经营且未登记在个人名下,结合租赁协议主体为公司,应认定为公司使用的资产,且租赁期满后权益已归村委会,原告无权主张。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企业面临租赁土地房屋拆迁时,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租赁合同未明确租赁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方式,导致权属争议;二是未留存房屋修缮、增建的相关凭证,无法证明自身对地上物的贡献;三是面对他人主张拆迁利益时,未及时委托律师介入,错失抗辩时机。建议:1.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地上物的处置、拆迁补偿的归属等核心条款;2. 对租赁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修缮、增建时,留存支出凭证、施工记录等证据;3. 遭遇拆迁利益争夺纠纷时,立即委托律师介入,梳理法律关系、固定核心证据、制定精准抗辩策略,最大化守住合法权益。

最后,若您的企业正面临租赁土地房屋拆迁、地上物归属争议、拆迁利益争夺、等问题,切勿盲目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合同条款、固定核心证据、厘清权属关系、制定抗辩策略,帮您守住企业合法拆迁利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纠纷、拆迁补偿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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